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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费案三审判决无罪 马英九终摆脱官司阴霾

2008年04月25日 10: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针对马英九“特别费”案,台湾“最高法院”24日下午宣判三审无罪定谳。图为台“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发言人张淳淙举行记者会,宣布判决结果。 中新社发 董会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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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频:特别费案终审判决 马英九无罪定谳

  中新网4月25日电 新加坡《联合早报》发自台北的报道说,台湾地区候任领导人马英九确定摆脱官司阴霾,其台北市长任内特别费官司三审判决无罪抵定,因特别费席卷而起的政坛风暴也将宣告落幕。

  报道说,马英九的特别费官司,在历经一年八个月的司法审理后,刷洗他的政治生命的最大污点,在他遭受贪污起诉的同时,虽然宣示要以参选“总统”证明自己的清白,却同时面临随时丧失参选资格的终止政治生命的强大压力。如今三审恢复他向来自持的清廉声誉,预料将有助于新“政府”期望推动的廉能政策。

  马英九特别费案三审裁决昨日出炉,台湾“最高法院”认定马英九主、客观行为皆无不法犯意、台北市长任内公益捐款远超过领据请领的特别费,因此认定不构成贪污罪的要件。全案审查终结,检方不可再诉。

  发言人张淳淙宣读三审判决后,立刻阐明说,三审审判的司法职责只就适法性的法律面进行审理,并不就事实进行审查。

  就马英九贪污罪行的认定,三审法官支持二审无罪判决的理由,认为马英九主观上“并无萌生为自己不法所得的意图”,客观上“更未施用诈术”,让会计人员陷于错误而交付财物,且马英九担任市长期间捐款达5150多万元(新台币,下同),远超过同期领取半数只需领据核销的特别费总额1530多万元,由此认定马英九特别费全数“因公支出”用罄,并无任何“不法所得”。

  台湾“最高法院”判决书指出,检察官提出上诉的理由,仅以首长特别费的性质,“空泛”提出二审判决的无罪结论系属违法,但未就原判决认定马英九无贪污、背信犯行等事实,有提出适法性具体质疑的理由,检方的上诉违背了法律程序,因此裁定驳回。

  此外,台湾“最高法院”虽然认同二审裁定马英九不构成贪污罪的理由,但否决二审法官定义特别费属于首长“实质补贴”或“特别酬庸”的性质。张淳淙指出,特别费必须符合因公所进行的招待、馈赠、应酬及奖赏或捐输等目的,但这项解释并不影响原来二审判决的结果。

  报道说,马案的特别费为首件经三审定谳的特别费案,对于检方事后侦查的特别费案件,一般认为,将有指标作用,但相关案件仍需视个案情形加以侦办、审理。

  吕秀莲及游锡堃案还在审

  目前还在审理的特别费案件,还有吕秀莲以及前“行政院长”游锡堃被贪污及伪造文书罪起诉的案件。

  2006年8月,绿营“立委”指控马英九核销特别费涉及不法,“高检署”查黑中心启动调查。去年2月,调查报告出炉,台北地检署认定马英九在八年市长任期,共贪污特别费1117万6227元,并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进行起诉。去年8月、12月,马英九接连获得一、二审无罪的宣判,检方不服判决,两度提请上诉,经过三审最终审理,台“最高法院”驳回检察官的上诉,全案宣告终止。

  依法,台北市长每月支领34万元特别费,需用于招待、馈赠及犒赏范畴,其中半数需要实际单据核销,另一半可由市长签具领据请领汇入账户、或以现金、支票形式领用,出示领据即已完成核销。

  获判无罪确定,马英九第一时间并未亲自表达想法,仅委由办公室发言人代为发言。马办发言人罗智强指出,马英九得知消息后,心情上大致很平常,办公室的运作也与平常相同,而他面对诉讼过程的立场都是一贯,“对自己的清白有信心、对法院的公正有期待”。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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