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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民进党五高官因特别费起诉 涉诈4到61万余元

2008年07月15日 14:4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7月15日电 台特侦组侦办民进党“内阁首长”特别费案,今天侦查终结,依“贪污治罪条例”等罪嫌,起诉前“法务部长”施茂林、前“教育部长”杜正胜、前“内政部长”李逸洋、前“考选部长”林嘉诚、前“铨叙部长”朱武献。检方指控,五位前“部长”涉嫌使用不实单据,分别诈取特别费四万余元至六十一万余元(新台币,下同)。

  据“中央社”报道,遭起诉者除了五名前任“部长”外,还有李逸洋秘书杨秀英、杜正胜秘书郭秀霞、施茂林秘书张素丽、前“法务部长”办公室主任唐惠东等4名幕僚人员。

  特侦组表示,施茂林涉嫌诈取特别费十八万三千零十二元、杜正胜三十六万一千三百六十六元、李逸洋四万三千七百零五元、林嘉诚六十一万九千四百八十一元、朱武献六万五千两百五十八元。

  特侦组指出,李逸洋及秘书杨秀英、杜正胜及秘书郭秀霞、以及林嘉诚部分,以“贪污治罪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罪,及“刑法”第两百六十条、第两百十三条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起诉。

  至于施茂林及前“法务部长”办公室主任唐惠东、朱武献部分,则以“贪污治罪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罪,与“刑法”第两百六十条、第两百十条、第两百十三条行使变造文书罪,及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罪起诉。

  施茂林秘书张素丽部分,检方则以帮助犯“贪污治罪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利用职务上的机会诈取财物罪,及“刑法”第两百十六条、两百十三条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罪起诉。

  另外,前“经济部长”陈瑞隆、前“外交部长”黄志芳夫妇、前“交通部长”蔡堆、前“财政部长”何志钦、前“大陆委员会主委”蔡英文等六人,则以查无具体犯罪事实签结。

  国民党“立法院”党团去年5月1日告发102位民进党籍“内阁首长”特别费案;同年5月15日告发陈水扁台北市长任内特别费案;7月12日告发前“法务部政务次长”李进勇在基隆市长、云林县代理县长、“法务部政次”、“内政部政次”职务内特别费案。特侦组今天首波侦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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