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永成律师团指称吴淑珍先前笔录不具证据能力——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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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永成律师团指称吴淑珍先前笔录不具证据能力
2009年03月05日 11: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3月5日电 据台湾“中广新闻网”报道,台北地方法院审理陈水扁机要费等案,传唤被告马永成及林德训,律师团认为陈水扁夫人吴淑珍先前笔录不具有证据能力,也强调马永成及林德训不是专业会计人员,所以签署的任何公文书都不具有证据能力,针对这个说法,检方则是一一驳斥。

  审判长讯问马永成林训两人针对机要费的证据能力表示意见,两人都委托由律师代为发言。律师李胜琛表示吴淑珍去年十一月十九号的侦讯笔录,因是共同被告的自白没有经过交互诘问,这部分没有证据能力。再者陈水扁及马永成林德训笔录都属于不争执事项。

  马永成律师团也认为所谓的审核支出数报告单是否仍具有证据能力,律师表示这部分属于书面证据,文书是否有效是其得否作为证据的前提,因为制作方式有瑕疵因此没有证据能力,律师也引用会计法强调马永成林德训不是专业会计人员,因此两人所签署的公文书都无效。

  台北地检署检官林达表示审核支出数报告单此文书是否能向会计单位申领款项?能否受审计单位核销款项?是行政及审计认定的问题,审究的是该文书能否作为刑事诉讼的审判证据,辩护人则以该文书不符合向行政会计单位请领核销格式,藉此推断不能作为刑事诉讼法的证据,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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