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27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当局“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26日审查“贪污治罪条例”修正草案,增订“贪污罪被告不说明财产来源罪”,列为贪污罪被告的公务员,检察官发现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时及其后三年内任一年间增加的财产,超过其最近一年度申报的所得时,如无法合理提出说明或说明不实,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不明来源财产额度以下之罚金。
这项原名为“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修法,是马英九竞选时重要政见,但被质疑违反无罪推定等原则,后来改为“贪污罪被告不说明财产来源罪”。如无意外,本会期内就可完成二、三读。
台“总统府”发言人王郁琦表示,这是马英九非常重视的阳光法案,有助于澄清吏治,马英九对该法完成初审表示欣慰,期许尽速三读“立法”。
“法务部长”王清峰表示,本案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必须是立法后犯贪污罪的被告,而且是在新规定生效后增加的可疑财产才适用。
“法务部”并增订检察官侦办贪渎案件时,如果是“他”字案,必须完成签核改分为“侦”字案,才可命公务员说明财产来源。而为避免浮滥检举,造成诬陷,并将依贪污治罪条例规定“严格追究诬告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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