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行贿30万的国脚也该抓 应定性为行贿罪——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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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行贿30万的国脚也该抓 应定性为行贿罪

2010年09月15日 08:22 来源:现代快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谢亚龙、蔚少辉和李冬生步南勇等后尘,而且涉嫌罪行抽丝剥茧渐露端倪后,诸多足球圈内人士颇有些人人自危。一位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接下来可能有大批行贿者被坐实。比如一位W姓国脚,曾为成为国脚进贡30万元,他肯定得到了法律中关于“行贿罪”定义中提及的“谋取非法利益”。

  进入国家队需要花多少钱?承办一次国家队比赛,尤其是类似世界杯预选赛这样的“大型赛事”,又需要向中国足协的相关主管官员“意思”多少?希望赢下一场关键的中超比赛,要求中国足协派下“懂事”的裁判,价码几何?

  按照多年来媒体已经曝光的,或者是潜规则之下那些“公开的秘密”,上述问题已经不存太大争议。

  一位W姓国脚,曾为成为国脚进贡30万元,某Y姓国脚,献金15万后如愿重归国足……在这些数字的背后,是他们戴上了“国脚”这顶光鲜的帽子,然后可以在与俱乐部周旋薪水合同时理直气壮,然后肯定得到了法律中关于“行贿罪”定义中提及的“谋取非法利益”。

  至于那些以“单位”之名,金钱开路,赢得某些人气和“政绩”的地方足协,按照“行贿罪”的细则规定,行贿对象显然不止一人,而且也不可能不到十万元的底限,虽然很难去界定他们的“非法利益”,但他们已经攀附到利益链条之上,各种无形的利益,最终也会变成一长串“数字”。

  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律界人士在解读“行贿罪”时表示,按照现在媒体曝光的数字,这些“国脚”和“单位负责人”,已经毫无疑问地抵达了足以治罪的底限,“试想,一位球员可以为自己的前途给足协或国家队的官员、教练行贿10万20万,他们从其他地方能捞回的利益绝对不止这个数字。一些俱乐部向足协贿赂,要求派来希望中的裁判,以达到掌控比赛的目的,背后的利益也是非常明显的,有些是为了赌球,有些是为了夺冠或保级,这些行为都契合了法律条文中的相关规定。”

  至于有些球员或俱乐部提及的“潜规则”,甚至表示是在这个大环境内不得不为之,这位法律界人士也强调,定性“行贿罪”,关键是看行贿人的目的是什么,是否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和非法利益。“不管是你自己认为的潜规则,还是被迫,只要你从中获取了利益,就是行贿。”能规避行贿罪的唯一例外是,遭勒索而给予财物,但并非获得任何利益的,不被视为“行贿罪”,但在中国足坛这一池污水之中,几乎不存在这样的可能。特约记者 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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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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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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