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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零转会”或有争拗

2008年10月10日 14:31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现在摆在武汉光谷面前最棘手的问题,不是与足协之间可能发生的官司,而是如何处理好球员的出路。

  退出联赛,球员是最直接的受害者———本赛季的剩余时间里肯定无球可踢。球员自然希望俱乐部可以“零转会”,明年就较易找到下家。光谷则肯定不希望作为俱乐部资产的球员无偿送人。从中国足球联赛的先例来看,还从来没有过“零转会”。今年初,厦门足球俱乐部宣布解散,球员全部被挂牌,转会走的球员,俱乐部几乎都收了转会费,现武汉队的李鲲就是从厦门队买过来的。2006年四川冠城宣布解散,也是所有球员被自动挂牌,其他俱乐部仍需为其支付转会费,如转到厦门的邹侑根等人。再往前的八一队解散,情况同样如此。既然解散的俱乐部都可以收取球员转会费,退出联赛并未解散的武汉俱乐部当然也有权收取转会费。

  根据今年初公布的《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如因俱乐部解散、破产,或因俱乐部不再在中国足协注册(包括被停止或取消注册资格),无法参加全国性正式比赛的职业运动员要求转会时,俱乐部不得拒绝,也不得以转会费争议限制运动员转会参加比赛……”这一规定似乎为武汉光谷球员的“零转会”提供了依据。但也有法律专家分析,此规定存在一些争议,因为从字面来分析“不得以转会费争议限制运动员转会参加比赛”可以有两种理解:一,俱乐部在被取消注册资格后,就无权要求在球员转会后获得转会费;二,俱乐部虽然不能以转会费问题限制球员转会,但仍然有权要求得到转会费。从原意来看,似乎第一种理解方式更接近足协的本意;但文字含糊不清,没有直接出现“俱乐部无权从运动员转会中获取转会费”之类的明确表述,因此武汉俱乐部也存在提出不同观点的机会。此外,武汉俱乐部没有解散,与球员之间的雇佣关系不仅要遵守足协的规章制度,同时也受《劳动法》等法律的保护。(林本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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