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策研究室社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户籍改革的大方向是逐步取消农村户口,执行按照居住地登记户籍管理。(《扬子晚报》12月13日报道)
城市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是一套复杂的制度安排,其表层制度是城镇户籍与农业户籍的划分。针对这一制度,各地已经采取了改革措施。目前,河北、辽宁等12个省区市相继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取消了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划分,统称为居民户口。
但显而易见,这些实行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地方的人口仍然是不能自由流动的。那些现在成为“居民”的农民,即便流动进入城市,也依然不能享受城市户籍人口所享受的权利。即便同样是城市人口,比如,一个开封人流动到沈阳长期居住,也依然不能享有沈阳城镇户籍人口的权利。从落实人人平等之宪法原则的角度看,户籍改革的关键是实现居住在同一地方的人们的权利的平等。
问题出在现有社会管理体制的深层制度安排。这种体制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的自由流动。可以说,户籍制度的根本问题不是城乡户籍分割,而是户籍的地方分割。现在人们关心的是农民人口无法落户城镇,但城镇人口同样也无法落户农村。因此,统一户籍登记只是户籍制度改革迈出的第一步,并没有触及其真正不合理的地方。
具有实质意义的户籍制度改革必须以承认公民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的权利为前提,户籍制度安排必须让每个公民可以方便地行使其权利。这种权利可以区分为两类:首先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尤其是政治上的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其次是居民依据地方性法律、政策可以享有的权利,主要体现为经济社会的权利,如获得公共品供应、获得政府福利保障的权利等等。
这样的户籍制度以每个地方自动地授予达到一定条件的外地人口以本地市民权为核心。一个人离开其户籍登记地,进入另一个地方,不论是城市、乡村,长期居住一定时间,并准备长期居住下去,就应当获得本地户籍,从而在本地行使国家赋予他的全部公民权利,并享受本地政府提供的福利。这就是户籍制度改革所应追求的理想制度安排。
当然,不论人口迁入对一个地方是利大还是弊大,迁入地政府都可以设置某种户口登记标准,比如,要求欲登记为本地居民的迁入者在本地已居住若干时间,有住房,有投亲靠友等正当理由。关键在于,凡是合乎这些标准者,地方政府必须自动登记,不再进行任何审批。现有户籍制度也设立了诸多入籍条款,却进行个别审批,以至于大部分合乎标准者依然不能登记为本地居民户口。
因而,户籍改革的关键其实是政府管理理念和管理流程的变革,改革的枢纽环节又在地方。但是,地方未必有进行这种实质性变革的积极性,这就需要中央政府制定合理的法律迫使地方政府实施居民户口自动登记制度。事实上,保障公民在全国范围内自由迁徙、在任何地方都可平等地享有行使各种权利的便利,也正是中央政府的根本职责所在。
中央政府所要做的工作,首先是通过修订宪法或法律的方式,确认人民自由迁徙的宪法性权利;其次,按照这一原则制定户籍登记法律,对地方的户籍登记标准设立一个不可逾越的底线;最后,通过行政或司法渠道,对自由迁徙权受到侵害的民众提供及时而有效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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