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协转会将与国际接轨 中国球员想当自由人更易——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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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协转会将与国际接轨 中国球员想当自由人更易
2009年11月17日 13:38 来源:北京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国足协日前将一份已修改多次的《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的草案传真给了各俱乐部。值得注意的是,这份草案中绝大部分条款已和目前国际足坛通行的转会规则接轨,特别是对“自由球员”身份的界定。如果顺利的话,足协将在考虑俱乐部意见的基础上,经年底足代会讨论通过,于明年新赛季开始前出台新修订的“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

  中国足球的转会制度、特别是球员身份的界定逐步与国际接轨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今年初,周海滨、冯潇霆等知名球员在和原俱乐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以自由球员的身份加盟国外俱乐部。但他们的“自由球员”的身份却受到原俱乐部的质疑,因为按2004年修订的《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如果球员想成为“自由人”,需要在合同到期后的30个月以上未参加任何俱乐部的比赛。这意味着,周海滨和冯潇霆等球员不属于“自由人”,在未得到原俱乐部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转会。

  周海滨和冯潇霆等最终转会成功,得益于其经纪人合理利用国际通行转会规则的操作手法。他们认为,像中国足协制定的这种转会“土办法”只在国内俱乐部之间转会时起作用,根本限制不了想到国外俱乐部踢球的球员。因为按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如果球员与原俱乐部的合同到期,可以自由转会至其他俱乐部。不客气地讲,如果周海滨和冯潇霆转会受阻,其经纪人有权向国际足联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周海滨和冯潇霆的“自由转会事件”向中国足球旧有的“国内转会按国内规定办、国际转会按国际规定办”的双轨制发起了挑战,也给足协敲响了警钟。负责转会的足协注册办人士此后公开表示,中国足球转会制度与国际足坛转会规则存在出入,特别是如何界定“自由球员”身份,因此有必要尽快推出新的转会政策。

  但据足协人士透露,一些俱乐部、特别是中小俱乐部并不支持国内转会制度与国际接轨,理由是俱乐部辛苦培养出的优秀球员有可能过早流失,而俱乐部却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出于保护俱乐部的目的,足协才在开展职业联赛之初制定了界定“自由球员”的条款,且一实施便长达十几年。

  足协的“土政策”在保护俱乐部利益的同时,也使球员在转会过程中变成了弱势群体,从而导致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矛盾层出不穷,最终往往两败俱伤,转会不成的球员或在原俱乐部混日子,或冲冠一怒在黄金年龄选择退役。

  比较而言,国际足坛通行的转会规则把劳资双方摆在了平等的位置上。按国际足联规定,俱乐部在与球员合同期满之前的6个月内,必须与球员协商是否续约,如不打算续约,球员有权与其他俱乐部接触并谋求转会。

  值得关注的是,在足协最近制定的转会草案中,取消了“30个月归属期”这一概念,即球员与俱乐部的合同到期后就变成了“自由人”,不必为恢复“自由身”而熬过那漫长的30个月。草案中还提到,球员如果和俱乐部的合同还有6个月,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以自由身份加盟其他俱乐部,且无需转会费。不过,球员必须先买断自己余下几个月的合同才能转会。

  如果上述转会规则早一些实施的话,前国奥球员戴琳也许就不会选择一条曲折的转会道路。今年初,他所在的辽宁足球俱乐部给他标出了高达400万元的转会价,令想收购他的上海申花俱乐部望而却步。铁了心要走的戴琳在经纪人的帮助下,先加盟了波黑一俱乐部,仅两个多月后又转会至申花,他的这种做法当时被称为“出口转内销”。

  展望下赛季,新的转会规则可以保证“戴琳们”如愿加盟心仪的俱乐部,而无须再看老东家的脸色。但同时,足协也注意到戴琳钻规则空子的转会方式,于是在草案中进行了弥补。草案中规定,国内球员转至国外俱乐部,如未代表该俱乐部参加任何有组织的比赛或与该俱乐部的合同未履行满9个月,当他申请转回国内俱乐部时,应视为“租借”,且转入俱乐部应支付相应费用。本报记者 高炜 RJ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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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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