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协公布2010年国内转会办法 新政兼顾三方利益——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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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协公布2010年国内转会办法 新政兼顾三方利益
2009年12月30日 12:18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国足协于昨天(29日)傍晚将全新的国内注册工作及球员转会办法发给了各职业俱乐部、地方足协。自由转会将在2010年一个赛季的保护期后正式推行,新办法中关于“球员在被俱乐部连续欠薪3个月后获自由身;俱乐部不放队员赴国家队将被重罚;球员涉外转会期不足9个月其原属俱乐部按国内转会办法索取其转会费”等规定,反映了中国足协兼顾俱乐部、国家队、球员三方利益的良苦用心。

  中国足协昨晚正式公布的国内注册及转会新政之所以来之不易,主要是因为,中国足协在过去一年里一直致力于新办法的反复修改,包括南勇、杨一民、朱和元等中国足协领导为确保办法的严谨、公正亲力亲为,直到上周还在为部分细节内容推敲。

  新办法核心内容在于国内转会办法依国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劳资关系体现公平、自愿原则,并向国际转会规定靠拢,即向自由转会看齐。不过考虑到目前国内足球环境特色,特别是俱乐部有可能因自由转会一步到位而蒙受人才流失带来的巨大利益损失,足协为俱乐部方设立了为期一个赛季的保护期,即俱乐部可在2010赛季注册开始时,俱乐部有权与包括合同期已满的球员续约,但待遇标准不得低于2009赛季,待到2010赛季结束,球员合同期满者将获自由身。另外,考虑到“出口转内销”破坏国内转会市场规范,新办法中还规定,球员涉外转会合同期不得少于9个月,应代表国外俱乐部参加官方比赛,球员若在涉外转会当年转回国内,都将以国内转会办法产生转会费,费用归原属俱乐部。

  除了上述保护俱乐部方利益的规定外,新办法也对球员的利益给予充分保护。比如,“俱乐部一年内累计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超过3个月未付”,该球员就将获得自由转会的权利。此外,新办法还明确了,球员为国效力责无旁贷,俱乐部应按国际足联有关规定无条件放人,通过包括警告、判负联赛场次、扣除联赛积分的办法坚决杜绝、打击俱乐部拒放球员参加国家队集训比赛的行为。

  新办法虽然与国际接轨还不算彻底,但较之漏洞百出的旧办法已经算是相当大的进步。不过,由于昨天足协发通知时已近各单位下班时分,不少老总均表示没有看到新规,而由于各家俱乐部对自由转会均比较排斥,相信明年1月4日的昆明峰会上,还会就此有一番讨价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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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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