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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伦被指代言假药 律师:从法律层面应严谨些

2008年05月22日 10:05 来源:青岛新闻网 发表评论

  17日,中华品牌网就有关媒体报道的江西闪亮制药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药,艺人周杰伦涉嫌代言假药的事件,采访了北京几个著名律师事务所,他们一致认为,周杰伦代言假药的说法并不成立,主要观点如下:

  一、 保健品本来就不是药,何来假药?“对假药,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有明确界定的”律师说,“‘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是2006年9月14日经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用品。依法报批,合法审批,而且并不是药品,怎么会是假药呢?”

  二、 注销批号缘于政策调整。既然不是假药,为什么会被注销批准文号呢?对记者的追问,律师坦然一笑,说:“2007年7月,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于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原因,注销了一批产品批文,据了解,此次被注销批文的企业有80多家,产品200多个,“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也包括在其中,绝对不是因为该产品有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而被注销批准文号的。在公开的文件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这个原因和结果。”

  三、 批号注销后可以在短期内流通。对于有媒体报道“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被注销批文后仍在流通的原因,律师解释道,“根据国家规定,在保健品批号注销前,企业已经销售出厂的产品,如果产品还在有效期内,是可以合法销售、流通的。我也注意到,“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是在规定时间范围进行销售的。”

  四、 部分媒体混淆了代言主体。律师说,根据现在公开的资料显示,闪亮公司请周杰伦代言的产品根本不是“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而是经国家批准的国药准字产品“闪亮牌萘敏维滴眼液”,并且经过了国家广告主管部门的审批。因此,有关周杰伦先生代言假药的说法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律师们认为,广大媒体和消费者对企业的监督是可以理解的,不过从法律层面说,律师会更加严谨地看待这些说法。

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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