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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张学友唱自己的歌咋侵权了?

2008年06月11日 10:38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尖锋话题】

  张学友以后再演唱《我真的受伤了》,可能会更多一些丰富的表达———因为在“张学友好久不见中国巡回演唱会(杭州站)”演唱包括这首歌在内的8首歌曲,主办方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告上了法院。近日海淀法院作出判决,主办单位要赔偿“音著协”9万余元。

  唱自己创作的歌也侵权?从法理上是可以讲通的:著作权人授权香港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自己的著作权,后者又将其在内地的管理权授予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所以在未经中国“音著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被保护的作品是违法的,哪怕您是词曲原作者也不行。

  官司既然赢了,说明“音著协”从法律那里得到的支持更有力,只是,“音著协”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做法上是否做到了始终如一、是否存在随意而为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有待商榷之处。

  比如:作为演唱会的主体,张学友应保证自己所演唱作品的版权不存在问题,一旦出现争议,第一被告人应该是张学友而不是主办方,“音著协”告主办方,主办方自然会拿张学友当挡箭牌,三者之间便形成了扯不清的“狗肉账”。再者,其他诸如《忘记他》《只想一生跟你走》《饿狼传说》等经典歌曲,已经深深打上张学友的烙印,如果词曲作者在授权“音著协”代理版权的同时,也出于友情原因,默认张学友有额外使用的权利且没有主动提起诉讼的话,“音著协”的行为是不是也算越俎代庖了?

  张学友去年在广州和南京站的巡回演唱会,也收到了“音著协”的天价索赔,被媒体报道后,双方一直在“进一步协商中”,最后结果不得而知。而张学友在其他诸如北京、天津等站的演唱会,演唱的歌曲相差无几,但却未收到诉状。这些事实的存在,是不是说明,关于演唱会歌曲赔偿数额、侵权方式等等,并没有条文清晰的规定?主办方“既然演唱会能顺利举行就合理合法”的自我辩护,也不无其道理,那么,中国“音著协”为何不能在明确自己的索赔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做到事前合理沟通或者事后据理索赔?

  张学友演唱会屡次被诉侵权,归根结底的原因是,“音著协”可商量的余地太大。而类似张学友这样的演唱会,在演出市场上已经被默认为合理的,不仅是他,其他大大小小的歌星演唱会,很少会有不侵权的。想彻底杜绝侵权现象,“音著协”最需要做的是,针对演出人和演出市场的不同,拿出合理的收费方案,哪些可以不收,哪些必须要收,并且规范收费的分配和使用,用新行规取代老行规,使之成为业界标准。

  □韩浩月(北京 专栏作家)

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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