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也难开“解约门”:快男天价解约案继续升级(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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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也难开“解约门”:快男天价解约案继续升级(2)
2009年04月14日 09:40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资料图:天娱“一姐”李宇春与曾经的“一哥”陈楚生。 中新社发 AEG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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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娱公司拒说背后缘由

  由于目前内地的法律体系对娱乐业艺人的经纪合同规定尚不完善,既缺乏对经纪公司应有的保护,也没有对相对弱势的艺人本身权益的维护,导致了双方纠纷频发。而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说哪方是赢家,长此以往,无疑会制约娱乐经济行业的正常有序发展。

  据了解,在演艺行业发展相对成熟的英美等地区,由于法律规定相对完善,艺人也都相对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约束,一般很少会在同一家公司发生这种频繁的解约纠纷。很多国家在保护艺人的同时,也规定了对公司的救济办法,如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艺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演艺活动。但申请冻结艺人个人财产则不多见,一般也都是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后,为了让判决得到有效履行而进行的。

  周俊武律师也坦言,对天娱此次申请冻结陈楚生的个人财产一事很意外,他认为一般只有在公司之间出现纠纷的时候,为防止转移财产等情况的发生,才会有申请冻结资产的情况,而公司针对个人采取这种方式,实践中并不多见。

  记者试图联系天娱方面了解此举的背后缘由,但是天娱湖南方面跟北京方面都婉拒了采访请求,表示不方便谈,一切都按法律程序进行。

  艺人合同法律上有争议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刘英明分析认为,从合同法角度讲,目前艺人的经纪合同性质从严格意义上讲还存在争议,因为艺人的经纪合同中部分内容是公司代理其进行演艺事业,从这个角度讲,艺人跟公司之间的经纪合同属于委托合同范畴,但往往艺人的经纪合同中还会约定公司对艺人进行商业包装等,这些需要公司带有主动性的事项已经超出了作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处理事务的范畴。而目前,对艺人的经纪合同的性质我国还没有成文法的明确规定。

  谈及此次天娱“解约门”事件,目前签约北京某唱片公司的小许(化名)深有感触,她认为,选秀出身的艺人通常人气都很好,公司在推广方面会比较省力,但是,如果公司方面缺乏对艺人未来发展的规划和道路拓宽,艺人就只能靠当初的那点名气吃老本,最后半红不黑,所以要走人也就在所难免。

  不可否认,在娱乐界,难得有永远的朋友,但一定有永远的利益。一方面艺人被指出名后背信弃义,另一方面,经纪公司被指只知炒作,不顾艺人的长远发展。但不管是“霸王合同”,还是艺人的不成熟,天娱的“解约门”事件中,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惟一途径。记者 朱宁宁 刘音/画

【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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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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