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人窦唯因对新京报的报道不满,到该报交涉未果,一怒之下将报社内的电视、电脑等摔砸在地,并将报社门前的一辆轿车点燃,结果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诉。据悉,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将于9月7日上午9:00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人窦唯(曾用名:暮良),因涉嫌放火罪,于2006年5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5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窦唯在北京市宣武区永安路106号北京新京报报社内,因对新京报对其的有关报道不满,故将报社的电脑、显示器、DVD机等物品毁坏,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1644元。
同日18时许,被告人窦唯在北京新京报报社门前,将周某停放在此处的丰田牌VIOSGL-IECT型轿车上泼酒汽油后点燃毁坏,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5379元。后被告人窦唯拨打“110” 电话自首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窦唯无视国法,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小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