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侯耀文的一个徒弟曾经在公开场合指出,侯耀文有很多财产,但两个女儿“连张纸都没分到”。此外,这个徒弟还指出,曾亲眼看见侯耀文玩过一块羊脂玉,价值不下300万元人民币。由于侯耀文身前嗜好收藏,类似的物品应该不少。
侯耀华的代理律师认为上述说法不实。他说,除了上述分配方式外,侯懿珊的监护人和侯瓒还共同在中国铁路文工团领取抚恤金、工资、住房公积金等近17万元。关于那块“羊脂玉”,那是别人借给侯耀文玩的。侯耀文这个人喜欢收藏,由于他是文化名人,一般的老板都放心把藏品借给他,就算价值上千万元的藏品也不例外。
据侯耀华的代理律师介绍,侯耀华一直有替弟弟分遗产的想法。侯耀华的想法是,由于侯懿珊尚未成年,先将玫瑰园别墅的贷款偿还到期,等别墅没有了贷款之后,那时候侯懿珊也已成年,再将别墅交还给侯瓒和侯懿珊姐妹,是住是卖就随她们自己了。
至于侯耀文所留下的大量物品,就成了一个“分不均”的问题了。
“这里面很多东西的价值都不太好估量,比如侯耀文所留下的大量印章,在侯瓒和侯懿珊之间该如何均分是个很麻烦的问题。特别是侯懿珊现在还未成年,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说给侯瓒买了辆车,那是不是意味着偏心了,也该给侯懿珊也买辆车?”侯耀华的代理律师说。
诉状递交当中的法律交锋
围绕侯瓒递交诉状的过程,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法律交锋。
据了解,在侯瓒今年2月份递交的第一份民事起诉状中,被告是自己的妹妹侯懿珊,案由是法定继承,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继承人侯耀文名下的各银行存款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
上述诉讼请求由于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院立案的要求。随后,侯瓒又递交了《变更、追加被告申请书》。在这份申请书里,侯瓒提出,将“侯懿珊变更为原告;追加被申请人侯耀华、牛成志、郭晓小、刘一为本案共同被告,依法判令各被告连带承担返还或赔偿相应遗产等侵权责任”。
对此,侯耀华的代理律师认为,上述申请书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本案中,利用申请书的方式将此前递交的民事诉讼状中的被告变更为原告,在民事诉讼法中缺乏相关规定。而有权利将侯懿珊列为原告的应当是其监护人申请或法院依据职权追加。”
据侯耀华的代理律师说,立案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曾就侯瓒所提交的诉状及申请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咨询双方意见。如果被告方当时不同意原告更改诉状,那么,原告方的诉讼将面临撤诉或被法院驳回的结果。
“毕竟是一家人,为了照顾原告的面子,我们同意了修改诉状。”侯耀华的代理律师说,在这种情况下,原本定于7月30日公开审理的侯门遗产案才被延期。
8月4日,侯瓒递交了修改后的民事起诉书,正式将自己和侯懿珊列为原告,将侯耀华、牛成志、郭晓小夫妻4人列为被告,并提出了两点明确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侯耀华、牛成志连带返还从银行取走的1284120.20元人民币和1万元美金;判令被告侯耀华、郭晓小、刘一,返还侵占侯耀文先生葬礼上收取的礼金(份子)约30万元和侯耀文先生的徒弟们为师父购买墓地的赠款约30万元(上述数字均尚存争议———记者注)。
对此,侯耀华的代理律师说,葬礼上的份子钱不属于遗产,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份子钱的归属。按照中国传统的礼俗,理应由主持葬礼的人支配,而侯耀文的骨灰至今仍未下葬。
在侯瓒递交了修改过的民事诉状之后,侯耀华等4人对于案件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侯耀华的代理律师表示,在答辩期内,包括侯耀华在内的所有被告,均可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侯耀华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是关于财产继承提起的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侯耀文2007年6月23日故于北京市昌平区的玫瑰园家中,其主要的财产所在地应当是玫瑰园别墅。如果是其他案由的话,可以依据被告住所地或行为地确定案件管辖法院,而本案的4名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西城区。因此,西城区法院没有管辖权。
而原告律师则向媒体公开表示,之所以向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是因为此案是由被告的侵权行为而引起的返还原物案件,被告在位于西城区的银行进行取款行为,其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的发生地均在西城区。此外,原告律师还称:“对于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我们深表遗憾。我们希望对方能够审时度势,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早日主动配合法院,结束非法占有遗产状态,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对此,侯耀华的代理律师认为,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当然可以依法行使。同时,当事人行使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应受到任何人的指责。本报记者 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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