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刘羽琦经常参加演出,行踪不定,难以查找到其确切地址。在案件执行遇到困境时,承办法官得知刘羽琦签约日本一公司并经常出国,决定对其限制出境。2009年9月初,大兴法院向北京市边防总站发出限制刘羽琦出境的协助通知书。
11月9日早晨,法院执行人员接到北京市边防总站电话,称刘羽琦在首都机场被控制。法官带领法警前往首都机场将刘羽琦带回法院,告知其履行法院的判决。
刘羽琦随即联系亲属筹款。后刘母从徐州驱车来京,将19.7万元案款送至大兴法院。之后某文化传媒公司与刘羽琦达成还款协议,剩余的欠款由刘羽琦分期支付。
至此,刘羽琦被法院解除了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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