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拍摄不能破坏环境 自然景区要加强监管执法(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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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视拍摄不能破坏环境 自然景区要加强监管执法(2)
2010年01月13日 10:54 来源:光明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遭到《水浒》摄制组破坏的黄河湿地。 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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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被免职的永康市杨溪水库管理局前局长黄兴法说过,当初允许新《三国演义》剧组来水库取景,也想到这可能会对水库的环境造成破坏,但考虑到剧组能增加水库的知名度,带来经济收益,在没有与环保部门、水务主管部门沟通的情况下,擅自与剧组签订了拍摄协议。

  有意思的是,在影视剧组破坏环境的行为受到关注时,地方某些主管部门往往会声称“不知情”。电影评论家、《电影艺术》杂志主编吴冠平对此表示质疑,“一般影视拍摄动静都不小,又不是偷拍,怎么可能不知情?假如真的是不知情,恰恰说明监管不到位,存在严重的漏洞。”

以保护自然生态为重

  为了维护影视界的声誉,刘军认为有必要加强对影视从业人员环保意识的培养。他建议在影视制作社会化不断加深的时代背景下,相关部门应该把环境保护的内容纳入影视制作培训的相关课程,“不能仅仅传授如何获得大投资,如何取得高票房、高收视率,只盯着利益。”

  中国电影艺术家协会分党组书记康健民曾经指出,影视剧组进入自然景区拍摄时,需要就主要环节与景区管理人员达成一致,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的自然环境保护法规。当预期的拍摄场景与现实的自然条件不符时,尤其需要这种自觉的法制意识,以保护自然生态为重。

  一些影视从业人员开始了行动。青年演员柯蓝一度公开批评自己主演的影片《惊情神农架》剧组在外景地拍摄时破坏原始生态。她在博客里撰文表示要成为保护生态环境大家庭的成员。

加强执法力度和维护公共空间并举

  吴冠平认为,有关部门对影视剧组到自然景区取景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和采取贴身的跟踪监督,一旦有所违规就立即执行处罚措施,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200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明确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刘军希望一旦影视剧组破坏环境,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他以近期公安机关对酒后醉驾行为进行全力打击为例,“有震慑才能出效果。”

  在加强执法力度的同时,虞吉认为有必要大力增强维护公共空间意识。在他看来,部分影视剧组破坏环境和屡见不鲜的破坏街道公物、损坏文物古迹等行为都表明,如何提高全民文明素养还是个重要课题,“期待每个人都把自己当成公共空间的主人,自己不破坏,也不容许别人破坏。” (王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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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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