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陈冲曾不承认领养孩子 律师称将面临法律责任——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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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曝陈冲曾不承认领养孩子 律师称将面临法律责任
2010年02月05日 11:32 来源:城市快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陈冲在《茉莉花开》中的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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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著名影星陈冲‘转让’双胞胎养女”的传闻在网上被炒得沸沸扬扬,陈冲也成了网友心目中无情的“白眼狼”,甚至被称作“弃养陈”。虽然陈冲的经纪人称被收养的两个女孩现在美国生活得很好,但是并不能借此来掩盖陈冲“转让”养女的事实。一些愤怒的网友,甚至开始讨论起陈冲的行为是否犯法、是否应该接受相关部门的法律制裁的话题。

  那么,在福利院收养孩子后,中途是否能“转让”?如果陈冲真如传闻中那样将双胞胎养女“转让”给一对美国夫妇的话,她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国内的相关部门又会对陈冲采取哪些措施?针对这些读者关心的问题,昨日记者致电本市华盛理律师事务所的李敏律师。李律师明确表示: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是不允许随意解除收养关系的,否则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陈冲曾办理收养手续

收养为既定事实

  有网友在网上发文称,陈冲曾在去年为某一影片做宣传时表示:“我曾想过要领养,但后来为了拥有这种女性特有的人生经历,就生了女儿。”显然,陈冲已经不承认领养过孩子一事。

  “怎么可能,当时办理领养手续时,我们可是全程陪同的,还进行了摄像留存。”广西民政厅的见证人梁雄明称,从陈冲母亲和她丈夫彼得到达民政厅涉外收养登记处那一刻起,厅里的一行工作人员和摄像都是全程陪同的。据悉,陈冲于1998年7月在南宁市社会福利院领养了两名孪生姐妹院雪英、院雪华。

  梁雄明回忆,当时,两个刚刚满2岁的双胞胎女孩被带到登记处时,还一直相互闹着玩,而陈冲家人则在一旁填写表格,办理收养手续。不一会,手续办好了,进行最后一道程序,要让两个孩子赤脚踩上印泥,然后在收养证上留下脚印。“当时,姐姐不愿意踩上红红的印泥,工作人员只好压住她的脚,才印了上去,小家伙大喊大叫,很不情愿。”梁雄明说,脚印按下后,收养手续就算办好了。为了表示感谢,民政厅的领导将两串珍珠项链送给了陈冲家人,陈冲母亲立即就把项链分别挂在两姐妹的脖子上,亲着两姐妹高兴地说:“我们得到了广西的两颗明珠啊。”当天,广西公证机关和南宁市公安局分别对收养做了公证,并给两名女孩办理了随养父母到美国的护照。次日,陈冲家人带着两女孩离开南宁。(据《当代生活报》)

法律解读

国内解除收养关系很严格

  李律师介绍说,我国《收养法》对于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是特别严格的,尤其是被收养人已经成年后,是不允许解除收养关系的。

  如果被收养人是未成年人,如果一定要解除收养关系的话,需要收养人和被送养人达成一致意见,且如果收养人在10岁以上,要征求本人意见,10岁以下则无需征求。

  针对“著名影星陈冲‘转让’双胞胎养女”,也要就事论事,根据《国际公约》再定论。

  李律师也发表了一些意见,她表示: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如果是外国国籍,被收养人则自动入境、入籍。也就是说,当初美国籍的陈冲在中国领养双胞胎女孩成功以后,两个女孩就自然转入和陈冲一样的美国国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变更或者解除收养关系,就要根据《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来判断。也就是说,陈冲“转让”养女一事,可能受美国本地法律的约束,也可能受被收养人所在地(中国)的法律的约束。

  陈冲远在美国,至今没有做出回应,如果真的像网上传闻那样,民政部门会通过中国收养中心给陈冲发函,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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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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