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巧巧告宋祖德名誉权案再开庭 "大嘴"答辩引哄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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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巧巧告宋祖德名誉权案再开庭 "大嘴"答辩引哄笑
2009年09月18日 15:10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因宋祖德在博客中刊载两篇博文,称演员金巧巧与黄光裕及其前男友吴启华之父有染,金巧巧状告宋祖德一案今天上午再次在朝阳法院公开开庭。与上次庭审不同的是,刘信达被追加为该案的另一被告。同时金巧巧更改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宋祖德、刘信达分别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上午9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在朝阳法院最大的法庭落座,金巧巧、宋祖德、刘信达本人均未到庭。百余名实习律师旁听了庭审。

  上一次庭审,宋祖德的代理人答辩称,宋祖德不是涉诉文章的作者,而是转载自广东宋祖德影视文化传播公司总经理刘信达的博客。且其提交了一份刘信达的书面证明,表示文章是他在博客中撰写刊发的,且同意宋祖德转载。刘信达还在博客中注明,转载文章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其本人承担。因此庭后金巧巧向法院申请追加刘信达为此案的共同被告,申请被法院获准。据悉,刘信达收到起诉状后,在答辩期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被法院两审裁定驳回。

  上午在法庭上,宋祖德和刘信达的共同代理人继续以宋祖德系转载为由,认为法院不应该受理原告对宋祖德的起诉,且认为该转载行为不构成侵权。此外他还提出,原告应当自行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的内容是虚构的。

  之后,该代理人又代表刘信达答辩称:“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文章中的金巧巧和原告金巧巧是同一人。”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金巧巧就是涉案文章中的金巧巧,因此认为原告金巧巧不具备主体资格。

  “这两篇作品是文学作品。想象和虚构是文学创作的基本特点。”被告代理人的进一步解释,引起旁听席上一片哄笑。

  法庭上,法官专门就宋祖德和刘信达之间的关系向二人的共同代理人进行询问。“宋、刘二人是什么关系?”“应该是工作关系。”“还有其他关系吗?”“这个我不太清楚。”然而,此前媒体盛传刘信达是宋祖德的“胞弟”,且二人向法庭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也是紧连的。因此,法官要求被告代理人向其委托人转达,就其“不清楚”的问题以明确的书面方式回答法庭。此案未当庭宣判。

  案情回放

  金巧巧之所以状告宋祖德,是源自宋祖德去年11月在其博客上刊发的两篇文章。一篇题为《中国首富黄光裕曾栽倒在金巧巧的石榴裙下!》,另一篇题为《金巧巧的另外一些破事!》(又题为《金巧巧曾为吴启华之父堕过两次胎!》)。文中夹杂了大段相关细节描述,用词颇为露骨。金巧巧认为,涉案文章虚构事实、用语低级粗俗、故意侮辱她的人格,导致她名誉受损。记者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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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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