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嘴"黄阿原携证据紧急回京自辩 否认诈骗1500万——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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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嘴"黄阿原携证据紧急回京自辩 否认诈骗1500万
2010年01月05日 15:26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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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篇报道一出,我这几天损失了几千万,对我个人以及公司的信誉和形象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我必须进行答辩和反击,恢复我的信用和形象。”昨天中午,中华卫星电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黄阿原主动联系本报并赶到本报编辑部,以书面形式发表声明,对此前某媒体报道其涉嫌骗取一女华侨1500万元已被举报到公安机关之事进行解释。提及此事,资深媒体人黄阿原用词虽然克制,但态度非常明确:“宿女士参股中华卫视的事情完全是购股合同纠纷,不存在‘诈骗’问题。我将采取法律手段对该报纸和宿女士提起诉讼。”

  带着证据紧急回京“正名”

  黄阿原前天刚从美国赶回北京,“我小儿子在那边动手术,我飞过去照顾,没想到在这个期间会出这样的事情。我是北京晚报20多年的老读者了,在这种情况下,我只信任你们,相信你们能客观报道,恢复事实本来面目。”一脸焦虑的黄阿原昨天赶到本报编辑部,向本报记者出示了他1月3日刚刚拟好的郑重声明和一套为公司和自己“正名”的证据。记者周明杰

  黄阿原介绍说,这些证据包括经过公证的中华卫视股份公司香港的营业执照、香港特区政府卫星牌照证书、中华卫视股份分配申报表、中华卫视北京公司营业执照、与宿女士签订的转让股份合同、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港币的股东结构证明以及中华卫视公司资产达到16亿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那篇不实报道中不是说中华卫视是个空壳吗,我不想攻击他们,我拿事实说话。”

  这份有黄阿原亲笔签名、盖有中华卫星电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的“郑重声明”主要有3个方面内容,就内容来说主要是针对之前报道中对他质疑的几个问题进行说明。

  对报道中质疑问题的三点说明

  黄阿原声明说,中华卫视注册在香港,商业登记证于2009年3月20日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局批准成立,2009年10月29日卫星牌照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广播事务管理局批准发证。

  “这期间,香港特区政府对批准中华卫视牌照公开在香港特区政府公报刊登,不存在虚假中华卫视的说法,中华卫视是一个合法电视台。当然,我们不是由广电总局批准的,内地的电视台是不对民营企业、个人开放的,这是常识。我们是香港的一家电视台,不可能在广电总局申请牌照。”

  关于与宿女士的纠纷,黄阿原告诉记者,这位女士在沈阳经营加油站,经朋友介绍找到他并希望参股中华卫视的。2009年6月27日,双方签订了宿女士购买中华卫视15%股权的合同,合同约定,宿女士先支付1500万元定金,7月30日后再支付尾款1500万元,一同前往香港律师楼办理转股手续。

  黄阿原回忆当时的交涉过程:“当时,她还要求担任电视台的台长,我跟她讲这个不可能,因为公司肯定要到海外融资,如果管理团队不是电视专业人士,台长不是电视圈里的知名管理者,是不可能吸引到投资者的。”2009年7月30日后,宿女士的手机就关机,找不到人。过了一个多月,宿女士又突然出现,用各种理由不支付尾款,并要求退款,还要求中华卫视赔偿几百万元。

  “没有按照合同办事,是她违约在先,我们中华卫视的股东当然不同意赔偿,我们多次通过双方律师谈判,甚至提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卫视同意将她支付的定金1500万元退款给她,不再追究她的违约责任,但她却一直说我是名人,赔几百万应该是小钱,不赔的话要搞得我身败名裂。”对于宿女士的这种做法,黄阿原非常气愤。“她隐瞒购股合同的事实,对我进行不实指控,还造假事实进行诽谤人身攻击,已经对我和中华卫视造成了无限的伤害。我已经委托律师给她发了律师函,将会追究她和刊发该报道媒体的法律责任。”

  根据此前该媒体报道,此事已经由北京警方立案。对此,黄阿原表示,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确实曾经给他的助理小陈打过电话了解情况,并未立案。他在上个月已经将所有证据提交给了北京警方,“中华卫视按香港法律由香港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做账,不存在假账问题;中华卫视法律手续百分百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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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北京某媒体报道,一位女华侨举报说,黄阿原在北京伪造了一个境外电视媒体“中华卫视”,打着中华的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位女士在报道中指控,“黄阿原利用没有任何资产的境外骗子公司,与我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骗走人民币1500万元,他的行为完全就是合同诈骗。”

  该媒体记者称采访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处,工作人员称,并没有批过“中华卫视”电视台,“中华卫视”是不合法的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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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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