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影视公司做总策划的赵亮,没有能力但仍向他人承诺能让节目在中央电视台播出,从中获利13.5万元,被海淀法院一审认定构成诈骗罪。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日前判处赵亮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责令其退赔钱款发还被害人。
赵亮系中视时尚国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总策划,该公司曾承办央视网络电视“精彩中国”栏目组,但至2007年6月30日已经终止。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间,赵亮谎称自己能够帮助被害人席某、张某公司组织的“精彩中国·青春飞扬”青少年电视才艺展示文艺晚会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并以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视演艺中心的名义伪造了一份回复函发给席、张二人。回复函称,同意共同举办该晚会,并将视节目质量在中央电视台相关栏目立项、报批并安排播出。
之后,赵亮向席、张二人发出电视晚会录制播出报价单,各项费用共需19.2万元,并承诺录制时间为2007年8月15日,播出平台为CCTV各频道,播出时间为2007年9月20日前。
其间,赵亮先后收取席、张二人给付的人民币13.5万元,并确曾为晚会组织录制人员、表演指导人员并租赁设备,为此支付各种费用5.9万余元。据悉,由于节目并没有如期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席、张二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开庭时,对于检方有罪指控,赵亮提出异议。赵亮称,由于席、张二人未按照合同向其支付余款,才导致节目最终无法按期播出。其辩护人则表示,赵亮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且其为了录制节目做了工作,先后动用了十个人,支付了相应的费用,节目也确实录制完成,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赵亮曾明确承认自己没有能力帮助节目在中央电视台播出,但其实施的伪造回复函、出具承诺书和报价单等行为,都在让被害人相信自己有这个能力,促使被害人继续向其支付钱款。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赵亮没有能力兑现承诺,其行为已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记者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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