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热播剧《我的青春谁做主》被指有九大法律纰漏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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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热播剧《我的青春谁做主》被指有九大法律纰漏
2009年05月04日 14:17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央视一套热播《我的青春谁做主》,颇得观众喜爱;该剧涉及诸多法律问题,以法律专业角度观之,存在多处纰漏,有误导民众之嫌。特此指出,以正视听。

  纰漏一:剧中方宇涉嫌犯罪被羁押之后,律师赵青楚前往探视,对方宇说:“我现在是你的辩护律师”。

  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无权委托辩护律师,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和律师的权利义务差别颇大,辩护律师也就是被委托为辩护人的律师才能享有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等一系列事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利益的重要诉讼权利,而未被委托为辩护人的律师则无法享有这些重要权利。自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委托辩护人。方宇被刑拘,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自然无权委托赵青楚为其辩护律师。

  纰漏二:剧中审判长宣布进入辩论阶段后,辩护律师赵青楚又申请举证。

  合法的审判程序中,应当先进行法庭调查,允许各方当事人举证;其后才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故而赵青楚申请证人周晋出庭作证,应当在法庭调查阶段,而非法庭辩论阶段。

  纰漏三:剧中周晋出庭作证,辩护律师赵青楚作为举证方直接对其发问。

  法庭调查的举证阶段,证人出庭后应当先接受法官询问,并被告知其权利义务,而非直接由举证方自由发问。

  纰漏四:剧中判决方宇构成“销赃罪”。

  我国现行刑法中无“销赃罪”这一罪名,根据剧情分析,方宇行为实际上基本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可定该罪。

  纰漏五:剧中判决车行老板构成“盗窃罪”和“销赃罪”,两罪并罚。

  刑法罪数形态中,若被侵害的仅有一个法益,原则上应定一罪。方宇的老版盗窃后又销赃,侵害的法益只有财产权,应当只定盗窃罪,销赃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不能实施并罚。

  纰漏六:剧中方宇被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在监狱执行。

  我国刑法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和判决生效后经折抵刑期余刑不足一年的罪犯,交由看守所执行;且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方宇判决之前已被先行羁押,判决之后减去折抵刑期应执行的余刑肯定不足一年,应由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执行,而非在监狱执行。

  纰漏七:剧中由“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周晋存疑不起诉。

  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设置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三)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可见,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置不相同,人民检察院设置中并无“中级人民检察院”。

  纰漏八:剧中检察院决定对周晋不起诉,同时宣布对周晋取保候审。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周晋被宣布不起诉而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并非取保候审。

  纰漏九:剧中检察院决定对周晋不起诉,决定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同时规定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而剧中案件显然已经过补充侦查,仍旧证据不足,方才做出不起诉决定,故而不能再次决定补充侦查。

  最后呼吁凡涉及法律问题的影视作品,均应当聘请法律顾问做指导,以防出现过多低级纰漏,而误导民众。 作者: 法尚鸿

【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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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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