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对华侨的有关规定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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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登记规定》对华侨的有关规定
2009年12月25日 17:19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5月27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华侨在国内拥有的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

  第(四)款:身份证明是指:

  ……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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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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