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 澳 门 回 归 后 , 居 民 上 街 集 会 、 游 行 、 示 威 会 否 被 禁 止 ?

根 据 基 本 法 第 2 7 条 规 定 , 澳 门 居 民 不 仅 享 有 言 论 、 新 闻 、 出 版 的 自 由 , 而 且 享 有 结 社 、 集 会 、 示 威 的 自 由 。 因 此 , 澳 门 回 归 后 , 居 民 上 街 集 会 、 游 行 、 示 威 , 这 是 在 行 使 基 本 法 赋 予 澳 门 居 民 的 神 圣 的 政 治 权 利 , 这 一 权 利 会 受 到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律 的 保 护 , 任 何 机 构 或 个 人 都 无 权 禁 止 。

当 然 , 权 利 和 义 务 总 是 相 伴 而 行 的 , 澳 门 居 民 在 行 使 法 律 赋 予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同 时 , 也 有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的 义 务 。 目 前 , 澳 门 有 专 门 规 范 集 会 权 和 示 威 权 的 法 律 , 该 法 律 不 仅 明 确 规 定 澳 门 居 民 享 有 集 会 、 示 威 权 , 而 且 出 于 维 护 公 共 利 益 和 公 共 秩 序 的 目 的 , 对 居 民 行 使 集 会 、 示 威 权 作 了 必 要 的 限 制 , 如 不 得 占 用 公 众 地 方 、 须 提 前 告 知 、 不 得 携 带 武 器 等 。 澳 门 回 归 后 , 居 民 在 行 使 集 会 、 游 行 、 示 威 权 时 , 也 一 样 必 须 遵 守 有 关 的 法 律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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