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ww.chinanews.com.cn | 北京时间:1999年12月18日 星期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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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改公司法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市场 北京十二月十七日消息:中国有关立法部门计划对现行公司法做出修改,以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为高新 技术企业上市创造条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杨景宇受国务院委托,今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按照公司法现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发行新股、申请上市,要受到出资构成、连续盈利业绩和股本总额的限制 。 杨景宇说,高新技术企业是以转化科技成果为主的,开业时间一般比较短,股本规模一般比较小,如果完全按照公司 法有关规定执行,处于创业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就难以通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市场直接融资。 “在这种形势下,修改公司法有关条款,适应培育有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资本市场,尤为迫切”。杨景 宇说。 中国政府近来明显加大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今年八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就提出:“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 《决定》还提出,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在做好准备的基础上,在适当时候在现 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 国务院提出的修正案建议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的股份有限公 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和公司发行新股及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 另行规定。” 杨景宇说,作出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是:首先,对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其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需要适当提高。这一比例目前为百分之二十。 他说,鉴于高新技术企业主要是靠科技成果生存和发展的,为了鼓励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出资入股,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适当提高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必要的。 其次,对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及上市的条件需要适当放宽。 杨景宇说,考虑到属于高新技术的创业板块上市至今还缺乏实践经验,其设立、发行新股、申请上市的条件究竟放宽 到什么程度为宜,尚待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并适时调整,在法律中可以不作具体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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