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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失亲子 武汉一夫妇状告公安局索赔百余万

2000年11月1日 16:53

  中新网北京11月1日消息:10月26日,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开庭审理王会明、张文芳对潜江市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上诉案。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此案始于潜江市人民法院于8月28日判决的一起原告诉潜江市公安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导致其子王长峰死亡的行政赔偿案。

  在行政赔偿案中,原告诉称:1999年12月15日晚,王长峰在潜江金鑫歌舞厅跳舞,结帐时说与舞厅老板是好朋友,身上只带了30元钱,表示先交上30元钱后签个单,再来时交清。110警察接服务员报警后赶来,强行在王长峰身上搜出110多元钱交给舞厅服务人员,将王长峰抬上警车送到园林派出所留置。

  在留置期间,王长峰受不了折磨,大声喊救命,无人理睬。第二天清晨王长峰被人发现倒在潜江市设计院院内一栋楼下,经人报警急救,医务人员赶到后证实已死亡。原告认为,王长峰的死完全是被告的工作人员行为所致,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从舞厅将王长峰带走拘禁是违法行为,并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116.66万元(含精神损失费50万元)。

  被告辩称,王长峰在舞厅消费不仅不交钱,而且还有借醉酒状态在舞厅吧台呕吐,随意扔啤酒罐,辱骂舞厅服务小姐等违法行为。我局110接警后将王长峰带离现场到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属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合法。园林派出所干警询问王时,因其神志不清,呈糊涂状,开始呕吐,无法做笔录。值班干警没有殴打王,王长峰趁机翻越院墙逃跑以致坠楼死亡是因为喝酒过量导致神志不清造成的,与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潜江市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判决:被告的110民警带走王长峰约束醒酒的行为合法;但在约束醒酒期间措施不力,管理疏忽,对王在逃后不幸坠落死亡负有一定责任;由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50076元。

  原告王会明、张文芳不服一审判决,于今年9月9日上诉到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汉江中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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