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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布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规定

2000年3月23日 08:21

  中新社北京三月二十二日电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今天宣布,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从五月六日起开始受理 审批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的申请。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二十日起享受澳门特别行政区居留权。

  为了落实基本法,保障此类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经与澳门特区有关部门协商,决定从今年五月六日 起受理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的申请,每月有四百二十个专项名额用于安排此类人员赴澳门定居。

  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的有关审批办法规定,申请人应持户口证明、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父或母在内地 的户口证明、父或母在澳门的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赴澳门定居申请,申请材料经县、 地(市)、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局逐级审核后,送澳门身份证明局进一步核对。被确认为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 籍子女身份的申请人,须持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赴澳门定居。

  根据这项规定,考虑到澳门的社会承受能力,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须按配额有序赴澳门。父母双方 均已在澳门居住的优先于父母一方在澳门居住的,这类申请人按年龄排队,年龄小者先放行;父母一方在澳门居住,另一方仍 在内地的,这类申请人按父母分居年限排队,时间长的先放行。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说,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已作好赴受理审批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 女赴澳门定居申请的各项准备。他表示相信,由于有关部门已有多年受理审批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 居的经验,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受理审批工作将会进展顺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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