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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布澳门居民内地子女赴澳定居办法

2000年4月15日 08:29

  中新社广州四月十四日电(莫非夏晓露陈俊敏)广东省公安厅今天公布澳门永久居民在广东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 居的审批办法。根据有关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以下简称“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自一 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享有行政区居留权。

  最近,国家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商定,全国在现有每月二百八十个赴澳门定居名额的基础 上,每月增加四百二十个名额专项用于“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赴澳门定居。从今年五月六日开始受理“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赴澳门定居的申请。

  广东省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执行办法: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有资格以澳门永久性居民 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身份申请赴澳门定居:

  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上载明出生地为澳门(出生地代码为“A”);

  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首次发出日期距申请人出生时已满七年;

  父或母持有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同时在申请人出生时,父或母也持有澳门治安警察局发出的永久居留证。

  申请人须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规格32X40mm)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 澳门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浅蓝色和白色);

  交验出生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交验在内地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交验父母结婚证明及复印件;

  交验父或母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及复印件;

  提交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逐级审批上报,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将申请资料转送澳门身份证明局 ,然后根据澳门身份证明局返回的核查结果,按规定的放行办法安排各市为已核准的申请人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澳门定 居。

  对已确认为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身份的申请人,按下列次序安排放行:

  父母双方均在澳门的优先。此类申请人按年龄排队,年龄小者先放行。如申请人在内地的父(或母)已死亡的,亦按 此排队放行;

  父母一方仍在内地的申请人,按父母分居年限排队,分居时间长的先放行。如申请人在澳门的父母(或父母一方在澳 门)已死亡的,按特殊情况视情处理。

  对于过去已申请赴澳门定居正在打分排队等候的申请人,如符合“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条件的,将使用专项配额, 经澳门有关部门确认为“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后,再按上述放行办法安排赴澳门定居。这部分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 在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赴澳门定居的有关申请手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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