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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中国要有反腐新招

2000年6月13日 16:09

   □刘 斌 严振华

  在社会歪风中,百姓最痛恨官员腐败。中国腐败问题自1993年以后达到顶峰:仅被惩处的县处级以上官员就 有32万余人;腐败涉及的金额愈来愈大、级别愈来愈高,层面愈来愈广,而民众的怨气也愈来愈大。2000年,中国应 该有反腐的新招了!  腐败的理由是什么?

  腐败分子之能以肆无忌惮,是因为他有一整套价值观。从他们的观念来看,就是腐败有理。

  腐败犯罪的产生既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也有其内在的主观因素和外在的客观因素。就腐败分子的主 观心理而言,笔者根据对上千例腐败案件的归纳,认为腐败分子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心理:

  付出收入对比,心理不平衡

  笔者所接触的上千例腐败案件中,有一多半的犯罪分子谈到自己是由于正常收入和工作付出不相符,因而产生了 一种“不平衡”的心态,进而走上贪污、受贿的犯罪道路。如交通银行苏州分行原总经理蔡涵刚就是在这种心态下滑向罪恶之 渊的。蔡素有“中华企业改革之星”、“优秀共产党员”之称,但上任伊始出差到海南、深圳,感到自己太寒酸了,堂堂银行 行长竟不如一个小小个体户,心理极不平衡,于是走上了犯罪之路。江苏靖江市原市委书记冯国平,也是认为自己付出多、贡 献大,报酬却远不如一个在外企刚参加工作的小女孩,因而心中非常“不平衡”,于是对他人的贿礼就来而不拒了。  花公 家的钱,铺自己的路

  近年来,用公款行贿的犯罪行为明显增多,有数字显示,司法机关近年来查处的贿赂案件中,有80%属公款行 贿,而其涉案金额占到贿赂总额的90%以上。这些“公贿”,有些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更多的是慷“公家”之慨,实为自 己拓宽道路、日后升官发财奠定基础。如郑州铁路局原局长潘克明,多次令部下进京“谒见”铁道部原副部长罗云光、运输局 原局长徐俊等人,将小到水果、麻油、饮料等“应时品”,大到冰柜、金戒指、现金、录像机等贵重物品源源不断地“上贡” 给顶头上司,潘这样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和上面搞好关系”,同时也是在为自己铺路,寻找保护伞。  有权不用,过 期作废

  这种心理多发生在年近六十、即将退休的官员身上。这些人多数有着光荣的历史,曾为人民做过不少好事,但在 步入老年,即将退下来的时候,有的疏于小节、心怀侥幸,有的感叹世态炎凉,人情淡漠,因而萌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的心理,不择手段,为自己留后路,在站最后一班岗时,声败名裂,大半辈子的奋斗毁于一旦。1993年,工商银行沈阳市 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袁志广年届六十,很不情愿地要从拥有30多亿资产的公司老总宝座上退下来了,他心中很不是滋味,于 是便抓紧时间挥舞手中权力的魔棒,非法拆借资金4900万元,从中非法获得收益170万元。他还肆意挥霍,纵情淫乐, 结果一头栽进了大狱。案发后有人总结说:袁志广晚年什么车都坐过(超级豪华轿车——警车),什么都戴过(数万元金钻戒 、金表——手铐),什么房都住过(五星级宾馆——牢房)。  能捞就捞,不捞白不捞

  从近年来的腐败案件来看,有不少腐败分子心存“能捞就捞,不捞白不捞”的邪念,其贪财之欲,恨不得蛇口吞 象;其敛财之快,说日进斗金毫不夸张。有的腐败分子在敛财上简直是红了眼、发了狂、豁了命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原总 经理郭子文1993年6月28日走马上任,同年9月28日被检察机关羁押,不到100天,就获赃款1936万元;广 东化州市政法委书记曾胜,在就任公安局长的14个月里,受贿金额达459万元,就在其接受审查的4个月里,仍斗胆收受 贿赂100万元;辽宁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赵国利,上任短短200余天,贪污总额达20195190元,平均 每天鲸吞10余万元……  大家都捞,我也捞

  20世纪90年代腐败案件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就是窝案串案急剧增多,一挖一窝,一牵一串,令人瞠目结舌 ,有时甚至难以置信。就涉案腐败分子的心态而言,几乎都会说:大家都那么搞,我也就搞了些。山东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受 贿一案,拖泥带水,牵出一串贪官污吏:胡受贿60余万,被判处死缓;副书记孔庆祥受贿12万,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市 委常委兼秘书长卢胶青涉案金额达140余万,被判处死缓;副市长孔利民涉案37万,被判处死缓;泰山石化公司董事长徐 洪波,被判处无期徒刑;此案还牵出市公安局长李惠民腐败等15起要案。哈尔滨市国贸城总经理张庭浦贪污受贿一案,牵出 包括该市常务副市长朱胜文在内的一大串贪官污吏,其中局级干部7人,处级干部13人,共有67人被刑事立案。  老婆 教唆,子女硬缠

  在近年来的腐败案件中,有不少人起初对于外界投来的糖衣炮弹还是能够抗拒的,但是他们却招架不住老婆的推 拉唆使,抵挡不住子女的软缠硬磨,枕头边的阴风,儿女的骨肉亲情占了上风。“再怎么着也得为这个家着想,也得为子女考 虑。”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他们将党纪国法抛之脑后,张开了贪婪之口,伸出了罪恶之手。大量案例说明,这些人实际上是 被自己的老婆推拉下水,被自己的子女“逼进”深渊的。江西鹰潭市副市长魏时中原来一直很廉洁,为拒送礼,他甚至逢年过 节带全家躲在亲戚家中,因为这样做既可以不收礼,又不伤送礼者的面子。但他的妻子侯水娥后来就不干了,她对着丈夫嚷嚷 :“你怕什么,别人都这样搞,不搞是傻瓜,有事我来承担,与你没有关系。”在侯的一再煽动下,夫妻双双接受贿赂,结果 案发后魏时中被判刑15年,其妻被判刑4年。青海省人大副主任韩福才,续娶了一位小其22岁的妻子马玉龙,老夫少妻, 韩对马百依百顺。一篇报道这样记叙这对夫妻受贿的情形:“对于外财,他不敢收的,她敢;他不便收的,她收。”结果韩福 才被判刑8年,马玉龙也被判三缓五。  为啥止不住腐败?

  腐败是附着在权力上的咒语。在当今的社会环境里,就是反腐败的积极分子上台,手握重权之后,也有可能蜕变 为腐败分子。

  对于腐败现象,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层不能不说极为重视。但是,尽管领导人一次又一次地讲,红头文件一个又 一个地发,规章制度一项又一项地订,腐败分子一个又一个地惩办,为什么腐败犯罪现象就从根本上得不到遏止,仍在恣肆蔓 延呢?

  笔者认为,之所以发生这种情况,追根寻底,最后的必然结论就是由于腐败分子手中有权。笔者近年来通过一千 余例腐败案件的研究,感受最深的有以下五点:  官员权力没有得到真正的制约

  安徽省蚌埠卷烟厂原厂长李福邦受贿案就是典型一例。李在被捕前是厂长又是党委书记,同时他还是蚌埠烟草专 卖局局长兼党委书记、省烟草公司蚌埠分公司经理兼书记。老百姓非常形象地说,这是“三块牌子一个门,六顶帽子一个人” 。李福邦六权集于一身,权力根本不存在受制约的问题,不腐败才怪呢特大贪污犯谢鹤亭广东天龙集团原董事长任职五年内带 着年轻靓丽的“女秘书”们先后周游了30多个国家,豪吃滥饮,大肆挥霍公款;在国内期间,每逢周末便偕“女秘书”们乘 豪华轿车到澳门赌得天昏地暗,他每注筹码是80万港币,最多的一次输掉800万港币。他的办公室挂着一条幅,上书李白 名句:“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他在公司还不断任用有争议的干部,走马灯似地频繁更换“女秘书”,职工实 在看不惯,公司部分领导因此要求召开党委会讨论,但谢眼睛一瞪,嚷道:“什么鸟事都经党委会讨论,还要我这法人代表干 什么?你们这样做,还他妈的给不给我面子?”就是用这种失去制约的权力,谢鹤亭先后31次贪污折合人民币1000余万 元,挪用公款1023万港币,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多元,资金沉滞4.45亿元。大量的案例可以充分说明:权力 一旦失去制约,就必然会产生腐败。  现行的监督机制存在严重缺陷

  这种缺陷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监督种类不少,实际效用不大。从表面上看,现在的监督种类有人大监 督、党内监督纪委、行政监督监察、审计、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还有法律监督等等,门类不可谓不少。但这 些监督有多少能到位,有多少真正起作用,贪官污吏自然清楚,百姓心中也非常明了。依据法律规定,人大监督最具广泛性和 权威性,但由于目前我国各级人大所处的实际地位和自身的属性,人大的监督往往是原则监督,对具体问题缺乏同步性和一贯 性。纪委或监察、审计机关本来就是党委或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监督下级尚可,监督同级勉强,监督顶头上司的书记和省、 市、县长,不能说是玩笑,至少也是难于实际操作。再说,纪、监部门的监督又是在问题出现后的事后监督,因而其监督就具 有滞后性和手段上的不完全性。至于民主党派的监督、群众监督以及舆论监督,要想起到作用,一般只能通过有权监督的机关 行使监督权才能达到监督目的,因而缺乏相应的强制性。二是监督机关人、财、物的调配权隶属于地方政府,因而监督机关对 其上司及同级的有些部门负责人无法超然行使监督权,实际上有些监督存在不敢、不能,不便进行的情形,有些监督则根本无 法进行,监督不了,加上现在又无一部可供操作的党政部门工作程序法,因而往往形成这样一种情形:没事时不能监督,有事 时监督不了,出事后最多只能惩罚行为者个人,而对其造成的政治、经济损失则无法挽回。  现行干部任免制度存在弊病

  依照我国的法律与政策,干部任免应当通过各级人大或党组织采取选举或罢免的方式进行。但在实际操作中,许 多地方的干部任免实际上是由一个人或几个人说了算,内定好了然后走走形式。因为实权操纵在极少数人手中,这样就导致一 些干部并不把主要精力放在工作上,而是把重心放在“关系”上,不是依靠自己任职期间的政绩而获得提升,而是千方百计、 不择手段去寻靠山、跑关系,甚至不惜重金去贿赂有权有势的人物。老百姓中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叫作“不跑不送,降职使用 ;只跑不送,原位不动;又跑又送,官运亨通。”这是对我们现行的干部任免制度弊病的一个绝妙的概括与讽刺。

  广西有个陆川县,原人行行长吴耿岳先后向玉林地委书记俞芳林行贿90万人民币,终于“买”了个副县长。为 了把县长前面的那个“副”字去掉,吴听说河池氮肥厂的徐某可以打通某副专员的关系,但需108万元,当即就指使人给徐 如数送去;后来他又听说乌石镇的罗某认识某要害人物,于是按其要求指使人两次送去92万元买官。像吴耿岳这样的人当“ 官”,能不腐败吗?

  还有,现行的干部调动也存在弊端,一些“精明”的贪官在此地或本系统捞足了,担心出事,害怕案发,于是就 携带钱财,开上豪华轿车到省城或干脆进京找门子、跑关系,活动调到彼地或另一个系统任职,这些人中,有些是平调,但也 不乏“高就”的。

  此外,等额选举也是弊端频生,候选人只选一人,代表们选也得选,不选时重新投票也得选,这种选举的背后很 可能是腐败环生。因此,领导任命、随意调任和等额选举是现行干部任免制度中的三大弊病,这些弊端不除,腐败现象就不可 能遏止。  对腐败犯罪打击不力

  腐败分子不同于其他犯罪分子,他们手中有权,通过权又可以搞到钱,同时他的上下左右还有一个人际关系编织 成的网,可谓既有权又有钱还有势。因此,司法部门在打击腐败犯罪的实际操作中,较之打击其它犯罪行为难度要大。

  “官官相护”是打击腐败犯罪的最大障碍。近几年来,无论是侦破阶段,还是起诉或审判阶段,几乎每一起腐败 案件都要受到官网和人情的干扰。虽然我们大张旗鼓地在讲:无论什么人、什么级别,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留情但事实上真 正不留“情”、能查到“底”的案件究竟有多少?对于一些大的窝案、串案,办案人员确实也想秉公执法,一查到底,但当他 们豁出去办案,正要获取有力证据之时,检察长或厅长、院长指示其缓办、停办,办案人员还能办下去吗?或者干脆就将你调 离专案组,再不让你插手,作为一个小小的办案人员你能有什么脾气?多数案件检察长、院长也想一办到底,但如果是上级检 察长、院长或当地市长、市委书记、人大主任给你打招呼、暗示,你又能怎么办?更何况现阶段还存在着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 呢?

  以“风”挡罪、以罚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形,在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现实中有许多腐败分子,其行为 已严重触犯刑法,但案件的查处结论中却被认为是党风不正,以党纪政纪处罚代替判刑,有的案件虎头蛇尾,有的案件不了了 之,有的案件远不止据以定罪量刑的那个数额,因而造成相当数量“黑数”存在,致使腐败犯罪分子有恃无恐、心存侥幸。

  在司法实践中,保护腐败犯罪分子的权利与保护国家利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关系有时摆不正,法律缺乏统一性 。近几年来,不少腐败犯罪分子有的是落不了法网,有的是从法网里开溜,有的虽受制裁但仅伤皮毛,且在“有立功表现”的 幌子下,对罪犯的惩处越来越轻。20世纪80年代以前,贪污受贿10余万元而被判死刑的案件屡见不鲜,90年代贪污几 十万,上百万的也不一定判死刑。当然,随着经济的发展,数额不应一成不变,但毕竟法定的数额幅度是定罪量刑最主要的依 据。近年来有受贿9822万港币,行贿120万港币且极度腐败奢侈的人只被判处死缓的情形,有贪污170万美元、数 百万人民币并使其亲属受贿、非法所得4000余万元的人仅判无期徒刑的情形。至于贪污受贿数万元仅被判处缓刑的现象就 更多了,而对腐败犯罪分子适用没收财产的却寥寥无几。这种不正常的客观后果是:严重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致使刑罚不能 从根本上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现行分配制度显失公平

  国家公务人员的收入主要是靠政府所发的工资,但国家现行的分配制度,并不能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尤其是在 党、政、司法机关和事业单位,多干少干、干好干坏基本上是一个样。

  同是一市之长,此地市长呕心沥血,昼夜操劳,使当地发生巨大变化;彼地市长得过且过、养尊处优,辖区多年 面貌依旧,但他们的个人工资收入上没多少区别。同是国营企业的一厂之长,前任庸庸碌碌,致使工厂负债累累、人心涣散, 但他的工资奖金照拿不误;后任锐意改革,使工厂扭亏为盈,跃为利税大户,但后任的工资奖金却不比前任多。上述情形在中 国太普遍了。

  还有,同是公务人员,同一工资级别,但不同行业的收入差距很大,至于公务人员与外企人员或个体户相比,其 收入差距就更大了。一个省级干部的月收入不如外企一个职业高中毕业的小女孩月收入多,一个国营特大型企业老总的正当收 入不如一个没文化的个体户,收入的多少与学历、职位、工龄、能力、技术水平、社会地位不协调,不成比例,这不是一个人 或两个人,一个地区或两个地区的问题,而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是一个制度问题。

  在这种制度下,一些公务人员在通过正当途径不能实现个人价值、不能满足个人对物质财富的需要或其所占有的 物质财富与其身份、地位不相适应时,就会产生一种“不平衡”的心态,就会“理”直“气”壮地以非法手段牟取非法收入。

  笔者在这里无意为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开脱罪责,但当我们对腐败犯罪作更深层次上的研究时,我们不能不承认 现行的一些制度是导致犯罪的社会原因之一。既然如此,我们又为什么不可以从根源上堵塞犯罪呢?又为什么不可以对现行的 一些制度做出重大修改呢?有人为一个地区、一个企业呕心沥血、立下汗马功劳,却仅能得到微薄的报酬;为发展本地区、本 企业而招待吃喝几次,还得提心吊胆,担心纪委审查、检察机关追究。这种制度非改不可,今天不改明天也得改。笔者虽不赞 成“高薪养廉”的方法,但主张国家应当让官员、专家、老总在物质生活方面过上比较好的日子,而且应当使这种收入合法化 ,以避免灰色收入情形的发展与蔓延。笔者认为这样做才符合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  反腐有三法

  古今中外,腐败的根源在于权力的滥用,因此,防范腐败的根本措施就必然是防止滥用权力。  权力要制约

  对中国而言,权力制约,首先要制约“一把手”的权力,决议要由集体做出,副职不能只是摆设,不能养成由“ 一把手”一人说了算的恶习。其次,决策应当规范化、程序化、公开化,除涉及泄密的事项外,应当提高党务和政务的透明度 ,置于全体党员和民众的监督之下。第三,在管理和执行过程中要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通过职能交叉、上下级交叉、条块交叉 、人员交叉等形式,相互约束,相互监督,抑制权力滥用的现象,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第四,建立健全法制约束机制,用规 章制度制约腐败的产生。比如实行公务员公开竞争机制,公开考试,择优录取,从一开始就堵塞“任人唯亲”的渠道;对公务 人员建立严格的考核、晋升和奖惩制度,下定决心改变现行的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此地干不好调到彼地照样干 的恶习;在现有的财产申报制度的基础上,要尽快建立“金融实名”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财产申报制度不致流于形式, 才能使腐败分子及逃税者、不法收入者提心吊胆。  要加大监督力度

  为防范腐败,目前尤其要加强人大和舆论监督的力度。

  人大监督应当是最有广泛性、最具权威性的监督,但现在由于种种原因,人大的监督没有全部到位。作为最高权 力机关的人大,自己一定要敢于充分地运用这些职权,对于腐败分子毫不留情地依照法律程序行使罢免权。

  舆论监督现在有时也到不了位,对于一些腐败现象仍存在采访难、发稿难的情形,甚至还发生一些记者被驱逐、 殴打的情形。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记者的采访权,要明确倡导这样一条原则:新闻在反腐败领域无禁区!

  此外,还应加大审计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和民众监督的力度,逐步形成一种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多手段的 权力制约机制。  淡化官本位观念

  中国是一个官本位的国度,笔者认为,权力淡化对于反腐败有着长远的、重大的意义。笔者同时认为,权力的淡 化既是一个观念问题,又是一个实践问题;有权者要淡化,无权者也要淡化。作为领导干部,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是人民的 公务员,应当尽心竭力地为人民服务,决不能凌驾于人民之上,决不能搞特权;作为普通公民,也不要迷信那些“当官”的, 要把领导干部看成是按人民意愿和政策法律办事、为自己服务的人,心态上千万不可低“官”一等,行为上也不要唯命是从, 要确立这样一种观念:如果他的“官”没有当好,自己就有权罢免他!

  权力淡化,目前急待转变三种观念:一是摒弃权大于法的观念,确立法律至上的原则,尤其是掌握国家权力的人 要习惯于遵纪守法,习惯于依法办事;二是将国之兴衰寄希望于出现圣君贤相,转变为寄希望于建立一套完整的、有绝对权威 的法律制度体系;三是将治理国家依赖于“青天大老爷”、依赖于众多“清官”的意识,转变为自己要当家作主的“主人公” 意识。此外,权力的淡化也靠舆论的正确引导,舆论不能只去歌功颂德,舆论也要成为人民的喉舌,既报喜也报忧。

  防范腐败,除了权力重组、制约、淡化外,同时要狠下决心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真正做到不论他是何人 、不论他任何职、不管他有何背景,一经揭露,严惩不贷,决不捂盖子、顾面子,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腐败分子有巨大威 慑力,努力形成一种使当权者不敢腐败、不能腐败、不必腐败的社会局面。(摘自《视点》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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