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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列举“法轮功”邪教严重违反中国法律事实 2001年2月22日 14:54 新华社北京11月8日消息: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主任郭阳律师近日根据大量确凿事实,细致剖析了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对中国法律的严重触犯,从法律角度深刻揭露了“法轮功”邪教的丑恶本质。 “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活动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郭阳说,《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法轮大法”宣扬练功能“成佛”、能到达“极乐世界”,练功者有病不用医治,只要练功便能“消业”治愈,还散布什么“世界末日”等谎言,这严重危害了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显然违反了《宪法》的基本原则。 郭阳指出,李洪志策划、操纵“法轮功”组织,把自己视为特殊公民,并打着“真、善、忍”的旗号,宣扬歪理邪说,从事违反国家和社会利益、诱骗其他公民听命于他、扰乱其他公民正常自由权利的一系列非法活动。这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公然挑衅,是对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公然违反。 郭阳说,“法轮功”组织不遵守国家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程序,不经申请,而突然在党政领导机关和新闻单位等周围非法聚集,严重妨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大肆传播迷信思想,散布“地球将要毁灭”、“人类将要遭受大劫难”等谣言,进行非法迷信活动,搞所谓“大法”、称自己是“法身”等,蛊惑人们放弃工作、生产、学习,煽动群众抗拒政府实施法律;利用迷信蒙骗群众,致使千余人死亡。对照法律,“法轮功”组织及其主要骨干的活动明显触及刑律。他说,“法轮大法研究会”的主要骨干以非法手段获取国家秘密,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等,泄露国家秘密,明显触及刑律,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 郭阳指出,事实证明,“法轮功”组织从发端之日就踏入了法律禁区,违反了我国的民事法律原则,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出版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的邪教必将受到法律之剑的严厉惩罚。(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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