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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司法解释

2001年3月12日 10:03

  中新网北京3月1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司法解释,并于明天公布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民事侵权行为造成自然人精神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遭受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时,物品所有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解释》还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因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同时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当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各种因素,综合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强调,该司法解释的公布,是我国完善公民人格权司法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依法明确对民事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给受害人以抚慰,体现了法律对公民人格权利的全面保护,这对于最大限度地防止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引导社会努力形成一种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良好社会风尚,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据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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