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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一见义勇为者状告镇政府 2001年3月28日 06:47 中新陕西网3月27日消息:昨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咸阳市秦都区沣东镇八家村五组村民马随意状告沣东镇政府一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法院判决原告马随意败诉。 1999年5月23日沣东镇八家村五组村民马随意等人在沣河营救落水者,此后因其中5位村民获得荣誉证书和200元~500元不等的奖金,马随意等9人获通报表扬。他要求镇上给予同等待遇,未果,遂开始上访。并于2000年9月22日一纸诉状将沣东镇政府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其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并发给相应奖金,赔偿上访差旅费、误工费等3800元。 今年1月5日,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马随意自觉参与抢救落水者事实清楚,但我国目前并无对见义勇为奖励的具体法律条文,沣东镇对马随意救人一事的处理是依据行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未授予马随意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并不违法。法庭驳回马随意的诉讼请求。 2月12日,马随意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经过法院审理,驳回马随意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为表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免除其两审诉讼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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