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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6·24银行抢劫案"主犯李旭被判死刑

2001年07月19日 15:40

  中新网天津7月19日消息:今天上午,天津市召开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公开宣判大会,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6·24特大银行抢劫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主犯李旭被判死刑,三名未成年被告人庭下宣判。

  2001年6月初,被告人李旭、赵某某纠集被告人胡某某预谋抢劫银行。李旭准备了一支仿真手枪,又向其同学被告人王嵩借款,并称借钱是为抢劫银行。王嵩借给李旭人民币300元。李、赵、胡3被告先后购买了两把尖刀及书包、衣服、帽子、单丝袜等作案工具。

  2001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旭、赵某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天津市河北区正义道,蒙面闯入正义道储蓄所,抢得人民币29.2万余元,美元2.3万余元,港币4.2万余元后逃离现场。

  作案后,李旭、赵某某按事先约定,乘出租车来到万东小马路与被告人胡某某会合,3人将作案工具抛弃。后被告人李旭、赵某某在赵某某家中将所抢赃款私分。

  法院宣判:主犯李旭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嵩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张振祥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窝藏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赵美华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窝藏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王宏犯窝藏赃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抢劫银行案涉及的其余3名未成年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王某某,法庭将在庭下对他们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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