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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行劫案主犯被判死刑 领导将被追究责任

2001年07月19日 15:53

  中新网天津7月19日消息:今天上午,天津市召开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公开宣判大会,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6·24特大银行抢劫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主犯李旭被判死刑,三名未成年被告人庭下宣判。

  据悉,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昨天向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下发了《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通知书》,要求就6月24日建行河北支行正义道储蓄所发生的抢劫案件,查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2001年6月初,被告人李旭、赵某某纠集被告人胡某某预谋抢劫银行。李旭准备了一支仿真手枪,又向其同学被告人王嵩借款,并称借钱是为抢劫银行。王嵩借给李旭人民币300元。李、赵、胡3被告先后购买了两把尖刀及书包、衣服、帽子、单丝袜等作案工具。

  2001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旭、赵某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天津市河北区正义道,蒙面闯入正义道储蓄所,抢得人民币29.2万余元,美元2.3万余元,港币4.2万余元后逃离现场。

  作案后,李旭、赵某某按事先约定,乘出租车来到万东小马路与被告人胡某某会合,3人将作案工具抛弃。后被告人李旭、赵某某在赵某某家中将所抢赃款私分。

  法院宣判:主犯李旭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嵩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张振祥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窝藏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赵美华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窝藏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王宏犯窝藏赃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抢劫银行案涉及的其余3名未成年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王某某,法庭将在庭下对他们进行宣判。

  案发前,公安河北分局在金融安全防范专项治理中,先后于5月15日和6月7日,就柜台及柜台屏障不符合规范要求等方面的问题,两次对正义道储蓄所下达《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该所一直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6月11日,市公安局决定对正义道储蓄所停业整顿,但该所一直未执行停业整顿直至案发。此案暴露出建设银行河北支行及该行正义道储蓄所在安全防范工作中的诸多漏洞。

  当地媒体报道说,天津市综治委等五部门决定,查究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河北支行、正义道储蓄所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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