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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14人死亡的贵州旅游区缆车坠毁案一审宣判 2001年09月15日 09:37 中新社南宁九月十四日电(班文忠边疆)造成十四人死亡、二十一人受伤的贵州马岭河旅游区缆车坠毁特大伤亡事故系列赔偿案今天一审判决:广西中国旅行社、贵州兴义市政府、兴义市峡谷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等七被告赔偿刘艳蓓、潘子灏、吴艺波等二十八名原告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一百四十八点二七万元人民币。 据介绍,一九九九年十月三日,贵州省兴义市马岭河旅游观光缆车坠毁,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作出了相应的赔偿,但事故受害者或死者家属认为未能得到合理赔偿,从二000年三月起,陆续向法院起诉七被告,要求赔偿各种费用七百一十六点四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刘艳蓓等人分别与广西三家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为他们买了旅游意外保险。事故发生后,国家经贸委、国家旅游局在通报中认定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索道未按安全规范设置紧急制动器,制动失灵造成飞车。该索道在设计和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操作司机、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缺少专业知识和应急措施;吊箱载客超重、登乘缆车拥挤无序。 法院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依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以及参照中国人民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事故系列赔偿案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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