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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五月花餐厅爆炸案受害顾客获30万元补偿

2001年12月12日 11:08

  中新网广州12月12日消息:珠海“五月花”爆炸案日前一锤定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由“五月花”餐厅补偿30万元给龚氏夫妇。

  1999年10月24日傍晚,珠海市方洲碧涛花园五月花餐厅发生爆炸事件,造成二人死亡,十四人受伤。死者之一就是龚某的儿子,龚某妻子则失去脾脏和左手。

  2000年2月23日,龚氏夫妇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五月花餐厅索赔医疗费、丧失生育能力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四百零三万元。

  2000年5月9日,珠海中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此案是境内首宗因外来暴力侵害引发消费者向经营者索取巨额赔偿,原、被告均无明显过错的诉讼案,因此颇具司法实践意义而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

  在法庭辩论中,双方对如下几方面问题有较大争议:经营者是否违约;经营者是否未履行其义务;经营者义务范围有多大;经营者在其服务范围内履行了义务,其对消费者的安全职责是否应当无限制地扩展。

  同年9月,珠海中院一审判决驳回龚氏夫妇诉请。龚氏夫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高院。

  广东高院审理认为,该案的损害结果并非“五月花”餐厅侵权或违约所致,故不能以此为由判令其给予赔偿。但“五月花”餐厅为营利而接受顾客自带酒水到餐厅消费,从而有某医生自带伪装成酒水的炸弹到餐厅消费的事实,其营业行为与爆炸案的发生有客观事实结果的联系。为平衡当事人的损害结果,贯彻民法的公平原则,应酎情由“五月花”餐厅补偿龚氏夫妇30万元。

  据悉,“五月花”餐厅认为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坚称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五月花”爆炸案元凶已被揖拿归案,理应由犯罪分子承担造成危害结果的所有责任,为何法院判决“五月花”餐厅补偿呢?

  法院认为,对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虽然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应由犯罪分子承担刑事和民事的法律责任,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也不能排除为了公平而在无责任的当事人之间作出适当补偿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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