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九月十七日电新的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将于今年十月十五日起实行,一九九三年八月发布的原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与原实施细则相比,新实施细则规定更细更全面。尤其是在加强税收征管、防范纳税人逃税、漏税方面,新实施细则增加了一些条款,并对法律责任作了更严厉的规定。今后,凡依法由中国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应适用中国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
为加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监控,新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严格的税务登记制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将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采用同一代码,做到信息共享。
新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外,在办理开立银行帐户,申请减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办理。否则将无法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以及办理停业、歇业等一系列有关税务事项。
此外,为鼓励群众依法监督税收征管工作,新实施细则还作出了相应的物质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