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说:召回规定升级 高额罚款成了“紧箍咒”——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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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说:召回规定升级 高额罚款成了“紧箍咒”

2010年07月15日 08:04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无关痛痒的汽车召回条例或将于年底得到彻底改变。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阶段已于7月10日正式结束。按照程序,在国家质检总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还将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等单位进行协商,最后报国务院法制办批准,这个过程大致要持续到年底前。

  “与2004年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这次修订的《条例》将升格为法律,而非之前的部门管理制度。这是两者之间最大的、也是根本性的区别。”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稿共分7章52条,分别从认定、调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一些违规行为的处理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比如,以往主管部门对不履行召回义务的汽车企业和经营者,最高处罚金额仅为3万元,而《条例》将对这部分企业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甚至责令停业整顿。”

  据悉,与《规定》相比,《条例》主要有3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召回范围扩大。《规定》仅涉及汽车整车召回,但《条例》还涉及轮胎、底盘和儿童安全座椅。在召回原因方面,除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设计和制造上的原因造成产品缺陷外,因产品标志问题导致的缺陷,也被纳入了管理条例的范围。二是处罚力度加大。以往汽车企业和经营者不履行召回义务,主管部门最多对其进行警告和要求重新召回,处罚金额最高也仅为3万元,而《条例》将对此实行零容忍态度,不仅增加罚款金额,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三是主管机构监督和调查权增加。《条例》指出:“主管部门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后或者有证据表明有必要启动缺陷调查时,可以启动缺陷调查。”在原来的《规定》中,主管部门主要是“坐等”厂家主动汇报。

  业内人士分析,如果执行不打折扣的话,那么“货值金额50%以下的罚款”将是比美国还严厉的法规,今后隐瞒缺陷的代价是背上巨额罚单甚至破产。然而,如何将新法规落到实处,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一方面新法规如何能够做到公平与公正,这是保障在市场面前各个企业平等的关键之一;另一方面如何给消费者带来具体的保障,也将是考验新召回法规能否落到实处的又一关键问题。

  从2004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至今,中国汽车召回已经走过了6个年头。这6年来,国家质检总局已先后受理近60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商的212次主动召回,共召回汽车321万余辆。这其中,没有一例是被动召回。在“只有条例没有法”的现状下,消费者投诉无门、维权难的情况时有发生。今年“3·15”期间,本报汽车周刊采写刊发了《为汽车消费维权推一把力》、《别让“3·15”成为一年一度的商业秀》、《一个主动召回案例背后的艰辛维权路》和《消费者维权为何如此之难》等大量文章,呼吁政府相关部门尽快推出与汽车召回有关的法律法规,让消费者的维权之路不再艰辛而漫长。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在丰田“召回门”的影响下,车企频繁召回,轮番上演召回潮,其中既包括一汽丰田RAV4、长安福特福克斯等大规模的召回,也包括兰博基尼蝙蝠、凯迪拉克凯雷德和CTS等小众进口车型的召回。据中国汽车召回网公布的召回公告统计,截至2010年7月6日,涉及中国市场的召回已经多达37起,其中,6月更是被媒体称之为“汽车召回月”,密集的召回也被看作是《条例》出台的前兆。

  然而,与进口车和合资车的频繁召回相比,不少自主品牌车企的“零召回”则更令人担忧。《条例》实施后,严厉的召回处罚必将对自主车企形成巨大压力。据统计,在今年已经发生的37起召回中,进口车型23起,占全部召回案的62.16%;合资企业车型13起,占35.14%;而自主品牌车型仅有1起,只占2.7%。

  “对自主品牌来说,召回新规是一把双刃剑。”业内人士分析,留给自主品牌的时间已经不多了,只有加大研发力度,提升产品品质,才能避免以身试法。(黄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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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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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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