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泊位闲置时,鼓励向社会开放,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收费标准可自行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及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以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停车场。
五、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占道机动车停车场,其所得停车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除占道停车场和另有规定者外,上述各类停车场(站、点、库)机动车停放时间在15分钟内的,免收停车服务费。未安装计时器具的停车场,停车时双方应确认时间。
停车场的收费管理规定和免费政策以及残疾人专用车的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继续按《转发〈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8]718号)规定执行。
各类停车场(站、点、库)对长期停放的车辆,原则上不允许按年收费,经车主同意按年收费的,按不超过包月制收费标准的90%收取。
商场配套建设的室内停车场的价格管理形式,调整为实行政府定价,统一执行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
七、经审核具备收费条件的各类停车场,必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置统一制式的价格公示牌,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停车场管理人员实施收费行为时,应依法持证上岗,并引导车辆停放,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违反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和房屋等部门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处理。
附:一、占道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二、露天、室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三、专业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四、封闭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五、旅游景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六、大连市市内四区停车场类区划分示意图
表一:
占道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注: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
表二:
露天、室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注: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长期停放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表四:
封闭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摩托车(含轻骑、助力车)每日每辆车收费2元。已出售的室内地上、地下车库、车位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按每辆车每月最高不超过40元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表五:
旅游景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表三:
专业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注: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表六:
大连市市内停车场类区划分示意图
一类A区(蓝线内):北:长江路;西:友好街;南:五惠路—解放路—玉光街—白玉街—鲁迅路—三八广场;东:五五路
一类B区(红线内):北:沙河口火车站—鞍山路—通海街—铁路线—菜市街—胜利街—新生街—疏港路;南:星海广场—太原街—
胜利路—望海街—风景街—春德街—荣民街;东:东港商务区;西:星海广场—中山路—西安路—解放广场—
盖州街—升平街—中长街
二类区:除一类区外余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