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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路边停车费如何用将每年向社会公布

2011年10月27日 09:3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路边临时停车位停车将收费,交通繁忙路段或者时段停放实行计时累进收费制度,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经过三次审议后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草案)》,并再次提出修改建议。而该条例也有望于下周获得通过。

  关注一

  电动车领专用标志可上路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涤表示,在三次审议中,委员们提出了较多建议,其中“路边停车”和“电动车限行”最受关注。

  由于深圳曾经实行过路边临时停车咪表收费制度,因管理不善,深受市民诟病。因此,不少委员提出增加“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的内容。“这一建议我们认为可以采纳。同时规定,路边临时停车管理及收费由市政府确定的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负责实施的部门可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具体来做。”陈涤说。

  而在电动车限行方面,陈涤称,市民关注的焦点集中在“限行制度是否有必要”和“特殊车辆的范围该如何界定”两个问题上。“经过反复研究,我们建议条例修改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限制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和其他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但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车辆除外。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关注二

  事故无责方可向对方保险公司索赔

  针对交通事故中,时常出现的肇事方“老赖”现象,此前该条例曾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无责或负次要责任方享有选择向对方当事人购买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公司索赔或者要求承保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但市人大法委认为,这一直接索赔权制度完全突破了《保险法》的规定,应当谨慎对待,并为此召开了专家会议,专门听取深圳保监会和深圳保险业资深专家意见。“他们一致认为,《保险法》确实规定了直接索赔权,但前提是对方当事人‘怠于赔偿’或者‘同意直接索赔’,且索赔对象仅限于对方当事人购买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

  陈涤表示,结合专家们的建议,条例拟修改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无责任或者负部分责任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购买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索赔”。

  此外,条例此次还规定,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营运车辆、营运驾驶员的信息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享,并建立交通运输企业营运车辆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情况与其营运资质挂钩制度,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扣留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

  南方日报记者 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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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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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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