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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管局“电子眼”不再公示用途

2013年03月27日 09:07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去年3月15日,安贞桥附近安装的监控探头。目前全市共安装电子眼8368个。资料图片/记者 李飞 摄

  在交管局网站最新一批公示的新增“电子眼”名单中,“电子眼”用途一项被删除。

  “正是这些细分的类型让司机钻空子”

  昨日,记者从市交管部门了解到,今后新增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将只公示地点和位置信息,功能信息不予公示。

  今年首次公布的17处新增电子眼信息中,与去年2月份公布的一批相比,少了“设备类型”一项。据以往公示内容来看,“设备类型”表明了该电子眼是什么功能,包括闯红灯监控、超速监控、违法停车监控等几类。

  “正是这些细分的类型,让一些司机有了钻空子的机会。”交管局一名工作人员说,有些司机通过查询这些监控类型,从而掌握一些电子眼主要抓哪些违章,以逃避对应的行为。今后不再公布电子眼的监控内容,这一细微的变化将防止司机有针对性地逃避处罚。从去年6月份开始,就将新增电子眼的监控类型省略掉了。

  目前全市共安装电子眼8368个

  目前全市共安装电子眼8368个。2009年3月31日,交管局首次公布了1958个电子眼的安装地点,但未公布监控类型。此后,又增设电子眼35次,共计6410个。除首批外,2012年6月前增设的均可查询到监控类型。

  ■ 声音

  “从执法公开角度讲 信息越详细越好”

  “如果从执法公开角度讲,执法机关的监控设备信息越详细越好,但现在我们的法规还没有细化。”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教授张长青表示,监控设备作为现场执法的一种补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但相关的法规并没有将公示内容细化到设备功能。

  作为普通的交通参与者,张长青表示希望交管部门能将这些“电子眼”的信息尽量详细地公开,“即使是公示了功能,我想也不会影响其监控的效果。”他说,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我国的立法不是很细,很多领域都存在这种公开不彻底的情况。希望能细化公开的项目,尤其是执法方面,要让执法更加公开和透明。(记者郭超)

【编辑:吕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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