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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地方可根据污染等级实施汽车限行

2013年06月17日 08:20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昨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研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会议确定了防治工作十条措施。

  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整治城市扬尘。

  二是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是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

  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

  七是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

  八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九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十是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对光伏发电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此外,会议指出,我国光伏产业目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必须支持光伏产业走出困境并健康发展。

  措施包括电网企业要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设投产,优先安排光伏发电计划,全额收购所发电量;制定光伏电站分区域上网标杆电价,保障对分布式光伏发电按电量补贴的资金及时发放到位;鼓励金融机构采取措施缓解光伏制造企业融资困难等。

【编辑: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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