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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车遇车祸被解雇 法院判4S店支付赔偿金

2013年06月20日 08:45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因调试方向盘偏离规定线路,4S店员工赵某试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却遭到4S店解雇。记者昨日获悉,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试车行为本身就潜在一定的危险性,4S店如将此风险转移给劳动者,则对于本就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而言明显不合理,因此判决其解雇违法需进行赔偿。

  员工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赵某原在东莞市塘厦镇某4S店担任售后部技术主管一职。2011年12月10日,赵某在上班期间因工作需要对一辆刚修理完毕的车辆进行路试时,与一辆逆行的摩托车碰撞,摩托车车主受伤。后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赵某承担事故损失的30%。

  赵某与摩托车车主经协商一致,赵某对摩托车车主进行了赔偿。后4S店于去年2月4日以赵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以书面形式辞退赵某。

  为此,赵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后裁决4S店应支付赵某工资5716元、赔偿金32160元。4S店不服,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无须支付。

  法庭上,4S店认为赵某没有按照公司规定的线路进行试车,导致意外发生,责任在于赵某,并且赵某并在事后十三次拒绝试车,因此以赵某已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为由辞退赵某。

  赵某则表示其试车为职务行为,而且根据交警出具的认定书,赵某负30%的责任,为一般过失。所以赵某认为,事故责任应由4S店负担,而且他也没有拒绝试车,只是因处理交通事故的后续事情,试车的次数减少而已,4S店以此为由解雇他,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员工是履行工作职责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交通事故中已被交警认定承担次要责任,可见赵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赵某试车的行为属于履行4S店交办的工作职责,系4S店经营性业务的环节之一,试车行为本身就潜在一定的危险性,4S店如将此风险转移给劳动者,则对于本就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而言明显不合理。

  法院基于此认为4S店以此为由解雇赵某不合理,并判令4S店支付赵某违法解雇的双倍赔偿金32160元。(记者周伟良 通讯员钟紫薇)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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