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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节能补贴:政策的梯子太宽了

2013年07月05日 10:15 来源:国际商报 参与互动(0)

  部分车企骗取国家的财政补贴问题,性质恶劣,不但影响了国家政策的执行,也破坏了正常企业节能环保的积极性和市场秩序;车企或经销商骗取节能补贴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或贪污罪。

  三年前,发改委、工信部和财政部共同推出汽车节能补贴政策:发动机排量在1.6升及以下、综合工况油耗比现行标准低20%左右的汽、柴油乘用车进行每辆3000元的补贴。

  让符合节能汽车申报条件的车辆销量再上一个台阶,政策的初衷绝对值得肯定。现在看来,这个旨在鼓励车企拔高的梯子太宽了,申请补贴者众且良莠不齐。近日国家审计署曝光,在国家推行的节能汽车推广补贴政策上,企业存在的骗补现象严重。

  乱象已久

  “这个政策一开始就有很大的可操作性。”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的张晓宇律师向国际商报表示:“节能车型过于笼统,门槛也低,致使一些汽车企业或经销商很容易找到政策的空子。”

  张律师所说的政策空子,是指一些车型在进入节能汽车推广目录后,经销商利用价格弹性,把3000元的惠民补贴含入覆盖到销售优惠价格中;更有部分经销商,编造节能车型的销售数量,直接骗补。

  2011年10月1日,国家曾将节能汽车的补贴门槛调高,从百公里平均油耗6.9升降低到6.3升,补贴标准维持不变,但依然没有改善混乱状态。有的车企为了使车型入围节能补贴,通过调低动力系统传动效率等办法来降低油耗。

  直至6月20日,审计署网站上发布的2013年第25号公告:《5044个能源节约利用、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审计结果》,其中三家车企的节能汽车推广项目,均为通过申报不符合节能汽车申报条件的车辆,违规获得补贴1900万元。而早在一个月前,审计署在第16号公告中同样公布过关于2010年-2011年“节能减排项目”的审计结果,即有一家车企“上报不符合补助条件汽车”,违规获得节能补贴174.3万元。

  查验缺失

  有业内人士爆料:车企的新车进入工信部公告时,需要提供油耗参数,这个参数也决定了企业申请节能补贴的必要参考值。问题在于,企业提供的油耗参数,缺少专业机构其进行审查核验,这其实就是企业在用良心选择利益的得失。

  相对而言,汽车行业的骗补行为,比起家电等其他行业可谓小巫见大巫。尽管如此,汽车节能惠民补贴在执行中的种种乱象,也曾引起过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2010年9月,发改委等三部委曾联合发布《关于做好节能汽车推广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提出了一些具体的限制性要求。同年年底,三部委又发布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随后的一段时间业界曾有过一次大范围的市场抽样核查工作。据悉,包括上海大众、广汽本田、长城汽车等31家企业、64个车型样车实测油耗数据都不高于其申报燃油数值,全部通过核查。

  张晓宇律师称,走访车企就可以了解到,这种范围较大的核查次数很少,几个手指头就能数得过来。

  一项新政的出台,应当具备缜密的因果逻辑关系和实施监督机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针对监督核查机制也有这样的描述:“具有资质并愿意承担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的国家级检测机构向工作组提出申请,并与工作组签订委托协议后,可承担节能汽车推广专项燃料消耗量核查工作”。有媒体爆料,现实的情况是,节能补贴车型从上报到最后审批通过,均没有第三方检测。

  张律师称,即使有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测,在利益面前也很难保证铁面无私,因为不仅是汽车行业,现在我国真正意义上能够公正进行第三方检测的机构,在所有行业都少之又少。宽泛而粗放的管理,让汽车骗补行为来的十分简单轻松。

  罪责难逃

  面对车企或经销商骗补行为,一些企业找出说辞得以“闪身”,却又暴露出我国现阶段对骗补行为的打击力度偏软的问题。

  以往一些行业骗补被曝光后,处理时总是风声大雨点小,而且多是企业行为对责任人触动不大。现在对汽车骗补行为的惩处问题,再一次摆在相关机构的面前。

  张晓宇表示,仅从审计署公布的情况看,骗补事实是清楚的,而司法认定方面,还存在着两个方面的主观要件需要考量。换句话说,企业骗补的行为是有意为之,则可以构成诈骗罪;如果骗补的相关人员是理解性错误,贪污罪也可以成立。即使从善意的角度分析部分车企骗取补贴的数量,与之年营销额形成的巨大对比值,似乎也有理由相信是车企的非有意为之,但骗补行为一旦成立,基本上已经是罪责难逃了。

  以法条计量,《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金融诈骗罪有如此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此,已有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部分车企或经销商骗取国家的财政补贴问题,性质恶劣,不但影响了国家政策的执行,也破坏了正常企业节能环保的积极性和市场秩序;车企或经销商骗取节能补贴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或贪污罪,必须严格按照《刑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进行惩处,而不能仅仅以退补草草收兵。

  按照制度设计,国家审计署的审计报告,一般都会有一个回复制度,即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至少在目前尚无结论性惩处文本出台之前,真应当以国家节能环保的国策考量,在汽车行业上台阶的同时,收缩梯子的宽度以利甄别,并增加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值守。(王亮)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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