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如何破除车险“高保低赔”潜规则

2013年08月19日 06:58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参与互动(0)

  按常理,缴纳保费保的是多少金额的财产,保险公司就应该按多少金额来理赔。而现实生活中,一些保险公司并未遵循常理,商业车险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而在出险后,却又另一副姿态,按照缩水的车辆折旧价来理赔,让消费者大呼不满。

  一些人士介绍,“高保低赔”是汽车保险行业内多年的“潜规则”。

  保户遭遇“保多赔少”

  “买车险时按新车价20万元来投保,出险后却按照折旧价理赔,这是什么道理?”日前,昆明市张先生遇到件烦心事,单位的一辆车因交通意外致车辆全损,但是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却表示只能按照车辆目前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全然不顾此前缴纳保费的标准。

  算下来,近8万元的车辆修理费,只能得到4万元赔偿,“等于多出来的16万元所对应的保费算是白交了?”张先生认为这样的做法严重侵害了自己单位的权益。

  记者了解到,按照目前商业车险有关条款,车主应当有三种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可以选择: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以及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计价,对应的理赔比例有所不同,旧车并不一定要按新车购置价投保。

  不过,包括张先生在内的多位车主向记者反映,在投保时,并未有业务员向他们介绍过除按新车购置价之外的另外两种缴费方式,更没有详细说明不同出险情形下的不同理赔原则,直到出险后才知道还有这么多由保险公司主导的“原则”、“条款”。

  对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春城营业部某部门经理郑伟解释称,保险理赔过程中的适用原则有很多,全损情形下,按照《保险法》规定赔偿金额是不得大于保险标的物实际价值的,而目前普遍按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的主要原因是在出险修理时,保险人是按照新零配件修理进行赔偿,而不考虑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情况,对仅需换件的车主来说,按新车价格承保较为方便,对车辆全损的车主确有不合理之处,但每年出现全损的情况概率是非常低的。

  投保易理赔难

  一位曾经在保险行业工作过的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车险保多赔少在业内非常具有普遍性,对于主要靠保单提成来增加收入的业务员来说,大部分都不会在下单时过多介绍理赔细节。

  事实上,根据媒体此前的有关报道,商业车险“高保低赔”等“霸王条款”问题2011年就已被曝光,随后有关部门也就此展开调研,但两年时间过去了,并未有太大改善。

  原本投保是要规避车辆遇损后的风险,现在倒成了车主还要自己承担“高保低赔”的“新风险”。“作为一个专业行业,一般消费者是难以理解这些规定的区别、差异和选择保险背后的不确定因素的。”昆明律师李承蔚说,一些保险从业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为了自己方便而简单拒绝提供服务和置消费者的知情权不顾,承保理赔不规范是行业的最大诟病。

  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国内保险行业发展多年,但目前业内仍旧只有技术层面的条款,而缺乏服务层面的标准和准则,这是保险市场的“硬伤”。

  扭转“重业绩轻服务”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很快,但一些保险公司在追求业务增长的同时忽视服务质量的改善,为赚取保费收入,凭借信息不对称等对投保人进行销售误导、惜赔拖赔的事例时有发生,频频引发争议。

  业内人士认为,国内车险市场亟须在车险产品、承保理赔流程等制度方案上做出调整改善,在行业规则上,更大程度以客户利益为导向,制定相对合理和公平诚信的规范。

  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在受理商业车险业务时须透明操作,向客户解释清楚不同投保方式的差异,让客户自行选择;并且应当建立和完善第三方监督机制,公开规则制定的程序和实体,避免保险业利用其优势地位追求不正当利益。

  云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郭树华建议,在保险行业的“垄断”地位未被触及的情况下,要扭转保险业从业的混乱,首先应尽快出台行业内操作层面的服务性标准,此外,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强化行业自律与管理。(侯文坤)

【编辑:魏巍】

>汽车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