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车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09月10日 10:27 来源:中国质量报 参与互动(0)
事由 王某通过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购买了一辆轿车。分期付款协议约定为24期,当时买车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是银行,朋友张某给王某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从今年4月起,王某已经4个月没还款,银行表示因违约要求终止分期付款业务,提前还清欠款。银行多次向王某催收款项,也对其朋友张某进行了多次催收。对此张某很无奈,本来是好心帮朋友,没想到给自己找上了麻烦。
【点睛】 王某与银行签订的分期付款以及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银行方面按照约定对王某开办了该项业务,王某在接受服务后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偿付透支的款项,现未按约还款次数已达四期,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保证人张某在主债务人王某构成违约时,对其违约之债应承担连带责任。银行的债权既有王某的小车作为抵押担保,又有保证人张某的保证,但在债权实现方面三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应先就王某提供抵押担保的小车实现债权,担保人张某应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编辑: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