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驾校两年未结业 诉请还学费被驳回
2013年10月23日 09:33 来源:中国质量报 参与互动(0)
刘某在某驾校报名参加驾驶技能培训,在通过了科目一和科目二约考科目三时,因已超过准考两年有效期而被拒绝,刘某讨还学费未果,诉至北京市大兴区法院,最后,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刘某诉称,2009年5月,在某驾校报名学车,并交纳学费3700元,在参加了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并通过后,因工作繁忙,没有参加外路培训。2011年10月,刘某向驾校约考科目三,被告知系统已经没有其相应信息。故诉至法院,要求驾校返还培训费3700元。
驾校辩称,刘某没有参加外路考试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刘某的机动车驾驶证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009年9月24日至2011年9月24日,其最后一次打电话给公司约考是在2011年10月,已超过其机动车驾驶证技能准考有效期,且公司发放的入学通知书中明确规定,报名超过3个月以上者,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故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所签订的驾驶员培训协议中约定:法规考试合格后已办理技能准考证明者,或报名超过3个月以上者,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原告刘某学习的科目一中载明了“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的相关内容,且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也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故原告刘某系自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记者曾祥素)
【编辑: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