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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加快淘汰黄标车 机动车环检与安检同步

2013年11月13日 16: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沈阳11月13日电 (王嬴)记者从辽宁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13日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知,《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将从12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同时,各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鼓励、限制行驶等措施加快更新淘汰黄标车。

  《条例》规定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合理控制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保有量。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吕家立介绍,引起空气质量恶化的主要是货运车和黄标车的超标排放,占到机动车保有总量将近30%的黄标车排放的污染物占到污染物总量的70%,因此控制整个区域的机动车保有量,是控制城市空气污染最有效的手段。

  吕家立说,辽宁在过去两年内淘汰45万辆黄标车,在辽宁举办全运会期间,沈阳三环以内限行黄标车,空气质量得到改善。目前辽宁全省设有16个绿标区,限行黄标车、无标车面积达200平方公里。《条例》实施后将在全省一些城市的主要地区大量设置绿标区,各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鼓励、限制行驶等措施加快更新淘汰黄标车。

  《条例》重点推进公共交通使用清洁能源。规定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车应当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出租车应当使用双燃料等清洁能源。在用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应当按照规划逐步使用天然气、双燃料等清洁能源。

  此外,《条例》重点从机动车环保检验与治理、标志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机动车应当进行环保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经环保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据悉,2001年,辽宁省政府出台《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此次《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辽宁省实施蓝天工程,全面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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