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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接踵而至 车市随“风”而摆

2013年11月15日 09:02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参与互动(0)

  下半年汽车行业迎来密集的政策调整期,从汽车垄断暴利调查,到汽车三包落地执行,再到新《消法》的修改,汽车流通市场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在汽车三包这个重要法规落地已经满月之际,相关部门又表示将对流通领域的品牌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政策”频吹风,市场格局和经营模式是否将随之出现较大的调整?

  三包政策细化或减少业务

  对于引起广泛关注的汽车三包实施情况,日前,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陈熙同明确表示,对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购车合同中添加“附加条件”内容违规的汽车生产者和销售者,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这一表态在终端市场经销商之间引发不少讨论和担忧,有经销商负责人直接表示:三包政策给经销商带来的“利好”或将不复存在。

  据了解,从目前车企陆续公布的三包细则看,已经出现了违规减免三包责任的现象。如部分车企在《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中,添加了“消费者只能在4S店维修保养,否则不承担三包责任”等霸王条款,部分汽车4S店在购车合同中也设置了类似的“附加条件”,这正是国家质检总局总结的三包实施表现出的三个问题之一。

  据了解,汽车三包实施后,确实有不少经销商的售后部门告知新车车主,必须要到4S店保养才可享受国家的三包政策。有经销商此前认为三包政策将增强与客户之间的黏度,提升售后的进厂量。但从目前国家相关部门的表态来看,这一愿望恐怕要落空。

  根据汽车三包规定,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保修期限是不低于3年、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

  根据这位经销商所说的“按照要求保养”,指的是汽车三包规定中的第二十九条其中的内容。该条款列明“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的商家免责条件,其中一条就是“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因此,部分厂家据此在《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中添加“消费者只能在4S店维修保养,否则不承担三包责任”等条款。部分4S店在购车合同中,也设置了类似的附加条件。

  但国家质检总局的表态,无疑宣布这一行为属于“霸王条款”。根据解释,这种附加条件的行为,超出汽车三包规定的三包责任免除范围,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刚刚审议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对此受访经销商均表示担忧,某豪华品牌的售后负责人认为,有一些车辆对养护的要求比较高,如果不限定车主到店进行保养,出现质量问题责任不好划分。

  新《品牌管理办法》再次胎动

  在日前举行的2013中国汽车流通行业年会上,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有关人士透露,《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

  施办法》(以下简称《品牌管理办法》)正在加快修订。新《办法》将对供应商的一些强势做法进行必要的限定。

  据介绍,针对汽车流通行业的现状,商务部等主管部门对《品牌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于近日全面启动。有消息称,《品牌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进入部委会签程序,有望于今年四季度获批,并择机对外公布。

  “协会已经向商务部提交了关于修改《品牌管理办法》的建议。这个政策可能涉及到若干个部委,涉及到方方面面,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修订的。但是从协会角度讲,《品牌管理办法》已经运行了8年,对规范市场和发展汽车行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一定会出现新的问题、新的矛盾,所以政策本身也要不断地完善。”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沈进军说。

  2005年版《品牌管理办法》自出台之日起就争议不断,经销商认为《品牌管理办法》加剧了厂家和商家之间极不平等的地位。

  “首先是要把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优先位置,细化有关条款,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其次,在收取建店保证金、压库搭售等方面对供应商进行必要的限制,推动建立稳定的供应商、经销商关系,引导构建节约型汽车流通网络,促进汽车品牌销售健康发展。”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反垄断法》禁止供应商与经销商达成协议,以固定产品的零售价格或限定最低零售价格。如果汽车供应商存在以上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业内人士认为,《品牌管理办法》加剧了厂家和商家之间极不平等的地位,因此,经销商希望新版《品牌管理办法》能早日出台,改变经销商的弱势地位。

【编辑:吕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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