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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被抛出车外瞬间成第三者 保险公司应赔偿

2013年12月23日 15:20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青年小刘乘坐沈某借来的轿车到盱眙,半路上沈某超车失控,轿车冲下路沟翻车,刹那间小刘被抛出车外,又遭该车碰撞不幸死亡。事发后,保险(和讯放心保)公司以“小刘是沈某车上乘客、不属交强险规定的第三者”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小刘父母将沈某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小刘“身份”究竟如何认定?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

  离奇车祸

  超车失控乘客被抛出被撞身死

  2010年5月18日,沈某开着小轿车去往盱眙县城,车上还有朋友小刘。沈某驾车一路沿33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当开到331省道253公里处、在超越同向行驶的一辆大货车时,因方向失控,轿车猛然冲入左侧沟中翻车。小刘猝不及防被抛出车外,落地后又被翻滚的轿车撞个正着,不幸当场死亡。

  经交巡警部门认定,这起事故中,沈某是借了别人的轿车,他自身有准驾车型驾照,但他驾车过程中,在限速70公里的路段超速行驶,并且在开到中心黄实线的路段超车,遇紧急情况时操作失误,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

  不久,沈某与小刘父母达成赔偿协议:无论最终事故性质如何确定,沈某赔偿死者相关费用17万元,其余在肇事车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31万元,其中16万元归小刘父母。达成协议后,沈某向小刘父母赔偿了17万元。

  索赔官司

  不承认死者是“第三者”,保险拒赔

  案发当年,沈某经盱眙县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刑1年缓刑1年。而小刘不幸死亡产生的赔偿问题,并未了结。

  由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小刘父母将沈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8万余元。

  沈某对此没有辩解。保险公司则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这起事故的责任认定不予认可。因为死者小刘当时是乘客,应当为车上人而不是交强险赔付的“第三者”。因此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在这起事故中,小刘被抛出沈某驾驶的轿车后又被该车碰砸致死,相对于他原来乘坐的轿车而言,属于交强险应当赔付的“第三者”。据此,一审法院裁定,保险公司赔偿小刘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1万;沈某赔偿5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于今年上半年提起了上诉。

  法官点评

  乘客飞出汽车时

  身份就已转变

  淮安市中院承办法官告诉扬子晚报记者,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度有意见认为,根据这一规定,交强险赔付对象已将本车人员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但是在该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前,小刘虽然属于车上人员,由于驾驶员操作失误,导致涉案车辆失控,将小刘抛出车外,随后被涉案车辆碰砸,造成当场死亡。因此,小刘在被涉案车辆碰砸时,并不是在该车辆之上,而是在该车辆之下,也就是说,因为特定时空条件发生了变化,小刘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第三者”。依照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所以,从交强险设立本意以及保护受害人权益出发,小刘应当属于“第三者”范畴,这一扩展性解释并不违背立法本意。

  日前,淮安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大家来思考

  这辆车撞上了飞出车的这名乘客,承保这辆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该不该对飞出去的这名乘客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从飞出汽车的一瞬间开始,这名“原乘客”的身份就从“车上人员”变成了机动车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因此要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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