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评论:维权举证责任划分方式有待统一

2014年03月20日 09:55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经过第二次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终于在今年的“3·15”开始施行。新消法在机动车消费条款上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升级,与汽车“三包”法规双管齐下,无论是对机动车消费者、汽车厂商还是经销商都有多重影响,而消费者在个人维权层面更会觉得“有法可依”。然而,新消法在举证方面的问题上,虽明确界定了责任方,可与其他规章相比又存疑问。

  去年,在全国汽车产销量超过2000万辆的同时,直线上涨的投诉量也引起了多方的重视。从日前发布的《中国汽车消费维权年度报告2013黄皮书》数据来看,去年全国在汽车消费上的投诉量比2012年增长了55.5%。而一直以来,消费者举证困难、检测成本昂贵等问题都成为了维权的障碍。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该条规定看起来无疑是消费者的福音,可是,如果看到三包办法规定的第三十六条:“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如果依据后者的规定,那么对责任的界定又变得模糊。另外,《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又将责任方指向了厂家,难以理出清晰的脉络。但是归根结底,新消法毕竟是法律,也是对“三包”法规的有力补充。其对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以及在召回、三包方面的费用承担界定等,还是在消费者维权路上跨出了重要的一步。只要能够使相关责任方确实执行,那么将大大减轻汽车消费者的维权压力。

  除了举证方面外,新消法还增添了不少新内容,如针对经销商欺诈行为的惩罚措施、购车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以及购车贷款的相关信息明示等条款,这些内容都体现出了这个汽车消费第一大国对于居高不下的投诉率的重视。只希望在条文面前,执行的力度可以跟上变革的步伐,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信心。(曹锦)

【编辑:魏巍】

>汽车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